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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8-05-07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非法挖砂、开山采石、采矿以及石料加工——全国首部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主体功能区制度。这就要求,根据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按照功能区划要求,制定功能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开发建设规划。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有哪些亮点?施行后,会对我市生态环境有怎样的改善?日前,在市环保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多位环保专家逐一解读其中亮点。

建立功能区制度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主体功能区制度。这就要求,根据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按照功能区划要求,制定功能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开发建设规划。

对不符合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功能区划要求的污染企业实施淘汰或者异地搬迁改造;对重要水资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与保护。

禁止在划定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逐步退出。

实行河长负责制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助、资助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

这就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统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管理与补偿等重点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

严格保护东西山

《条例》中对东山、西山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表明太原市对东山、西山的生态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

其中明确提到,东、西山范围内禁止毁林开垦、砍柴、放牧、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非法挖沙、取土、开山采石、采矿、烧石灰以及进行石料加工;在林地倾倒、堆放垃圾,储煤,埋设新坟,烧荒、烧纸;在林地内非法修建建(构)筑物;毁坏林业基础设施;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其他致使山体及林木受到损毁或者形成隐患的行为和活动。

危化品禁入保护区

《条例》规定,汾河流域内的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河道内私挖滥采,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沙、取土、爆破等活动。

一旦违法,太原市也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条例》中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沙、取土、爆破等活动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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