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砂、采石建设用土地复垦费15000元/公顷——湖北十堰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堰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部分)
(2018年4月1日更新)
国土资源1土地复垦费建设用地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15000元/公顷。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12000元/公顷。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9000元/公顷。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6000元/公顷。
林果用地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17000元/公顷。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12750元/公顷。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9750元/公顷。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6750元/公顷。
种植用地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18750元/公顷。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13500元/公顷。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10500元/公顷。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7500元/公顷。
水产养殖用地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22500元/公顷。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15000元/公顷。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12000元/公顷。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9000元/顷。
2土地闲置费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3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4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住房城乡建设
1污水处理费
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含特种用水)1.40元/立方米。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生活用水,0.8元/立方米执行
2城镇垃圾处理费
涉及类别较多,详见文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
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市、州及直管市400元/平方米
县(市)150元/平方米
交通
1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客车≤7座
共5档,分别是0.4元/车公里、0.5元/车公里、0.55元/车公里、0.64元/车公里、0.76元/车公里
客车8至19座
共5档,分别是0.6元/车公里、0.75元/车公里、0.825元/车公里、0.96元/车公里、1.14元/车公里
客车20至39座
共5档,分别是0.8元/车公里、1元/车公里、1.1元/车公里、1.28元/车公里、1.52元/车公里
客车≥40座
共5档,分别是1元/车公里、1.25元/车公里、1.375元/车公里、1.6元/车公里、1.9元/车公里
载货类汽车
一型车收费档次为0.4、0.5元/车公里路段对应收费标准为0.08元/吨公里,一型车收费档次为0.55、0.64元/车公里路段对应收费标准为0.1元/吨公里,一型车收费档次为0.76元/车公里路段对应收费标准为0.12元/吨公里
2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
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见文件:鄂价费规[2013]97号、鄂财综复[2002]442号)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