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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公布

发布日期:2018-04-1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规范15条采砂河道,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公布

近日召开的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应按照管辖范围分级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没有采砂规划的河道,一律不得做出采砂许可。同时,邢台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据悉,这一条例为邢台市首部地方立法。

据了解,邢台市共有主要行洪、排沥河道21条,涉及采砂取土的河道15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砂石需求日趋旺盛,采砂活动管理难度加大,无证盗采、越界开采、超量开采问题突出。由于多年超量开采砂石,导致河道生态环境与河道安全不堪重负,部分河段砂石资源已近枯竭,河道采砂后的弃料随意堆放,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且难以进行修复。

为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河道周边生态环境,邢台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制定了《条例》。《条例》对河道采砂管理权限、河道禁采区和禁采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县、乡三级河长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市、县、乡三级河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此外,对采砂活动中无证盗采、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等行为,《条例》中设置了专章,明确了处罚方式和幅度。其中,无证采砂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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