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吨年处理能力,首月3万吨“吃不饱”——北京市拟出台政策统筹资金支持资源化处理
北京市首座正式规划建设、手续齐全的建筑垃圾处置厂——北京市政路桥大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厂于2017年7月13日正式投运,作为全国最大规模的建筑垃圾处置厂,年处理能力达100万吨。发现,首月在这儿处理的建筑垃圾仅3万多吨,远低于预期。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吃不饱、相关优惠政策未落地等因素,让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叫好不叫座”。
近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各区应明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并统筹市区“疏解整治促提升”等各类资金支持拆除违法建设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
鼓励拆除工程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费用标准可试点按不高于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150%执行。非现场资源化处置费价格按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
北京建筑垃圾处理现状
城南建筑垃圾找到“出路”
在大兴区庞各庄桥东侧的一座现代化厂房,建筑垃圾在这里焕发“新生”。经过分拣、破碎、筛分等一系列工序,建筑垃圾先是成为再生骨料,如再经过资源化处置,加入其他建材成分进行配比,再生骨料就成了附加值更高的再生混凝土、再生无机料、再生砂浆和再生预制构件。全程机器操作、封闭化运行。项目负责人介绍,处置厂项目运营后,不仅能消化大兴、丰台西部区域的建筑垃圾,还能承担通州西部区域的建筑垃圾处置任务。
料源稀缺难为“无米之炊”
2011年北京出台《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和相关规划方案。北京先期规划建设大兴、房山、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厂,大兴处置厂就是其中最早规划的一座。石景山首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是另一家建设完毕并投产的项目。
大兴处置厂首月投运就没“吃饱”,负责人表示“料源一直短缺”。
石景山的项目运营了两年半也一直“空肚子”,原本每年能处理约100万吨建筑垃圾,而2016年全年只处理了21万吨。“按照文件,建筑垃圾产生方要给建筑垃圾处置方每吨30元钱处置费,但由于强制性不高,收费一直没落地。”该项目负责人说,如果向企业收费,他们往往会另找开销更低的消纳场填埋,或者干脆偷偷非法倾倒。“还需要政府帮我们打通收费和市场应用渠道。”
再生产品建筑市场遇冷
数据显示,全北京年产生4000万吨至5000万吨建筑垃圾。北京市人大代表、市政府参事、垃圾对策专家王维平表示,建筑垃圾处置厂本应大有作为,但市场对其生产的再生产品认可程度不高,让本就负重前行的企业雪上加霜。
在大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厂展厅,各粒径的再生骨料装在了瓶瓶罐罐中,日前房山区顾八路大修就首次用上了这儿生产的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但事实上,多数施工单位怕担风险,都更习惯使用天然骨料,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接受程度不高。建筑垃圾处置厂甚至“赔本赚吆喝”,用低于天然骨料的定价来兜售自家产品。
“再生建材行业没有法律法规,也没有标准,一些企业的技术水平也无法支撑设备工业化运转,产品自然难走向市场。”王维平称,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多方面的制度,对处置厂的选址、建设、管理、环保等方面进行统一规划并约束,同样也需要保障其经济利益。
规范处置率将达8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刘思慧建议,应尽快参照国家针对循环经济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在土地优惠、资金补助、税收减免、信贷支持、电力优先等层面出台可操作的具体方案,促成已规划多年的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建成投产、形成产能。
王维平表示,按照国际发达国家经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厂从“吃不饱”到“吃饱”、从亏损到盈利,往往需要经历数年时间的过程。
按照本市“十三五”时期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北京还要在丰台、房山、海淀、朝阳各规划一处处理基地,力争使本市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率达到85%,资源化处置能力提升至800万吨。市相关部门正在对消纳费缴纳具体流程进行研究,制定细则;同时,市政工程优先采购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政策正在研究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城市管理委、规划局、国土分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国税局、质监局、交通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市政局、规划分局、发展改革局、环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加快本市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进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政府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市级相关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统筹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扎实做好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建筑废弃物消纳的监管,将各区建设的临时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纳入处置地点的选择范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全市各区应明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并统筹市区“疏解整治促提升”等各类资金支持拆除违法建设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
二、本市建筑拆除工程实行建筑拆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将建筑拆除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并发包,鼓励发包给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拆除工程单位或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拆除工程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业绩、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费用应由发包、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并纳入项目拆除成本或项目建设成本中。发包单位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
本市鼓励拆除工程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费用标准可试点按不高于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150%执行。非现场资源化处置费价格按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
四、拆除实施前,发包单位应会同承包单位制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方案》(内容要求见附件1)。拆除工程完成后,发包单位应向各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情况的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明确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去向。
依法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的建筑拆除工程,实施建筑废弃物现场资源化处置的,发包单位应一并提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方案》。
五、拆除类项目,应当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各区可因地制宜建设1-2个临时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待任务完成后拆除,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快办理相关手续。拆除的建筑废弃物在拆除现场存放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转运或现场无法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将建筑废弃物运至有资质的消纳场或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工厂进行处置。无法实施资源化处置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以及行业监管的原则,由产生单位妥善处置。
六、建筑废弃物现场资源化处置相关设施应具有分拣、破碎、筛分、除尘等功能,并满足环保要求,发包单位应制定粉尘、噪声、废水等重点污染物监测计划,组织实时监测,监测结果留档备查;定点工厂资源化处置相关设施应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
七、本市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现阶段本市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见附件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调整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要求。
八、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九、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说明中载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优先使用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中是否涉及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施工组织方案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最新发布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中明确具体使用工程部位和产品。
十、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在指定工程部位按规定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
十一、各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与再生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并加强对本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管。
十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的意见》(京建发〔2012〕328号)同时废止。意见发布前已拆除或正在拆除的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尚未处置的,应按本意见要求进行资源化处置与综合利用。本市涉及保密、军用以及抢险救灾等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