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机会

安徽省新建矿山最低建设规模100万吨/年,现有矿山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

发布日期:2018-03-15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安徽省新建矿山最低建设规模100万吨/年,现有矿山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

关于印发《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的通知

皖经信非煤〔2018〕32号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水务)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

为规范我省(安徽,下同)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活动,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标准。

一、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绿色发展。加强矿山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新建矿山采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符合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条件进行合理开发,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开采铁、铜、铅、锌、金等市场紧缺的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等矿产,有效保护和总量调控方解石、冶金用白云岩等本省优势矿产。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露天采矿项目严禁使用国家一级公益林,尽量避开国家二级和省级公益林。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与建设。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及时开展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建设绿色矿山。

(二)集约开发,综合利用。按照“总量控制、减量置换、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新建非煤矿山,实行矿山总量控制;通过整合重组优势资源、淘汰落后矿山、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矿山发展质量和生产规模,实现集约化发展。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指标考核,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三)科学开采,安全生产。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配备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装备。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工艺以及综合利用技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矿山开发的融合,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科学开采,建设技术先进矿山,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建设布局和建设规模

(一)建设布局

1.新建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采矿、选矿、矿石加工及尾矿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要求,符合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2.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采区内新建矿山;严格限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采区新建矿山。

3.禁止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

4.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除国家、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外,暂停核准新建钨、钼、锑矿开采项目。

(二)建设规模

1.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最低建设规模:

(1)铁矿:露天开采40万吨/年,地下开采20万吨/年。

(2)铜矿、铅锌矿:10万吨/年。

(​3)钼矿:露天开采750万吨/年,地下开采300万吨/年。

(4)锑矿:3万吨/年。

(5)钨矿:5万吨/年。

(6)金矿:地下开采5万吨/年,露天开采20万吨/年。

(7)方解石矿、白云岩矿:露天开采50万吨/年,地下开采30万吨/年。

(8)建筑石料矿:100万吨/年。在偏远山区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建设规模可放宽至50万吨/年。

(9)玻璃用硅质原料矿:30万吨/年。

(10)萤石矿:5万吨/年。

(11)水泥用灰岩矿:100万吨/年。

2.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服务年限:

新建钨、锑和金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5年以上(含本数);新建其他矿种矿山设计服务年限10年以上(含本数)。

3.新建选矿、矿石加工项目规模要求:

(1)新建铁、铜、铅锌矿选矿厂处理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含本数)。

(2)新建钨、锑矿选矿厂处理能力在1000吨/日以上(含本数)。

(3)新建钼、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选矿、矿石加工设施处理能力应与采矿建设规模相匹配。

(4)新建金矿选矿处理能力应与采矿建设规模相匹配;新建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金矿选矿厂处理能力最低10万吨/年、独立堆浸提金项目处理能力最低50万吨/年。

4.现有矿山(已投产和在建矿山,下同)规模要求:

(1)铁矿:露天开采不低于6万吨/年,地下开采大于3万吨/年。

(2)铜矿:大于2万吨/年。

(3)铅矿、锌矿:大于1万吨/年。

(4)钼矿:大于2万吨/年。

(5)锑矿:大于1万吨/年。

(6)钨矿:不低于5万吨/年。

(7)金矿:大于1万吨/年。

(8)方解石矿:大于5万吨/年。

(9)白云岩矿:不低于5万吨/年。

(10)建筑石料矿: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偏远山区乡、镇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不低于5万立方米/年。

(11)玻璃用硅质原料矿:生产规模不低于10万吨/年。资源纯度高、品质优、适宜高档玻璃用的硅质原料矿山不低于5万吨/年。

(12)萤石矿:不低于2万吨/年。

(13)水泥用灰岩矿:不低于30万吨/年。

本标准发布实施前,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已批准划定矿区范围或项目核准备案的矿山,视为现有矿山。

现有规模未达上述要求的钨矿、白云岩矿、萤石矿、水泥用灰岩矿矿山,应自本标准发布实施之日起3年内,通过改扩建达到上述规模要求。逾期仍未达到上述规模要求的,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工艺和技术装备

(一)矿山要积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鼓励采用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提高矿山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二)矿山应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等配套工程设施。

(三)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四、矿长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一)新建矿山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矿长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专业、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要求,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矿山应当配备采矿、机电、通风、地质、测量、爆破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五、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现有矿山,应符合本准入标准。矿山项目的采矿许可、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林地征用、安全监管、投资融资、核准备案等应符合本准入标准。对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矿山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登记和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水利部门不得办理水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准或者备案,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

(二)新建和现有矿山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新建矿山和现有矿山改扩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制度,必须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防治措施、生态恢复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措施。矿山项目中防治污染和水土流失及节约用水的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投资、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安全监管等管理和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地区非煤矿山执行本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督查。

六、附则

(一)本准入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和白云岩矿采选加工及其管理活动。

(二)本准入标准涉及的法规、国家标准和政策若进行修订的,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安徽省铁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皖经信办〔200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钨钼锑矿采选行业准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0〕10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0〕195号)同时废止。

(四)本标准中的地下开采矿山建设规模是指独立矿山生产系统的规模。

(五)各市可根据本地资源特点和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制定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的地方行业准入标准。

(六)本准入标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3月2日印发。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