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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城市出台的8个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以规范环评编制及审批

发布日期:2018-01-29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这个城市出台的8个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以规范环评编制及审批

2017年,日照市出台了“1+6”环境突出问题规范整治指导意见,即1个规范整治“散乱污”企业指导意见,以及日照市具有产业集群基础的橡胶制品、石材加工、木材加工、塑料制品、砖瓦制造、生猪养殖等6个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1+6”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日照市开展环保攻坚行动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起到积极作用,避免了企业盲目投资,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为进一步落实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精神、理念,继续推进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从源头上规范行业发展,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体系,研究起草了“6+2”指导意见。包括:建筑垃圾资源利用、沥青拌和、石灰制造、机制砂石骨料加工、非金属矿开采、果蔬加工业等6个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以及房地产业和市政道路工程2个环境保护指导意见。



日照市机制砂石骨料加工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机制砂石骨料加工项目选址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环境保护措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立足于回用,不得直排周围环境。厂区内落尘较多的区域须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避免厂区粉尘随雨水排放到外环境。堆场地面应采取硬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加工破碎、筛分、物料输送等产尘环节须采取密闭和收尘除尘措施,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运输道路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10mg/m3),场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最大值不超过《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表2排放限值要求(1.0mg/m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破碎机、振动筛、棒磨机、风机、空压机等噪声源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密闭、吸声、消音、减震、阻尼等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选址尽量远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避免噪声扰民。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加工筛分的石粉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泥优先外售综合利用或用于矿坑回填,如无法利用,须按照规定送至指定的存放点,禁止乱排乱放。

日照市非金属矿开采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非金属矿开采项目选址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生态红线管控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沿海岸带、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等区域和城乡结合部采矿。

减少废弃物排放、废水循环利用,采用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矿、选冶生产工艺与技术。矿产品的加工、贮存、运输等采取封闭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

生态保护措施

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的恢复工作,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

采矿区域无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的,采矿点须自行配套建设生产废水回用设施,确保圆盘锯、钻孔机冷却用水及抑尘用水等生产性废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用于农田堆肥,均不得外排;采矿区域有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的,采矿生产废水和矿区初期雨水可通过引流渠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采用湿式作业,同时对凿岩、爆破、锯切、铲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采矿区道路扬尘须采取洒水抑尘、遮盖、密闭运输等措施控制无组织粉尘排放,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最大值不得超过《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爆破技术,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开采废石、锯泥等均须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日照市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利用项目选址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建筑垃圾资源利用设施的设置应纳入当地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环境保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应建设全封闭生产车间、库房,建筑垃圾应存放于全封闭车间内,生产、加工采用全封闭工艺设备。投出料、破碎等易产尘环节应配套布袋除尘器等粉尘处理装置,厂界周边应加强绿化,确保各废气排放源排气筒与厂界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

建筑垃圾存放场所应配备自动洒水抑尘设施,厂区物料进出口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装置,厂界安装扬尘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

项目需要配备热源的,原则上不得燃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鼓励使用电加热或燃用天然气;使用成型生物质锅炉的,需要采用生物质专用锅炉并配套布袋除尘器等污染治理措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有效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如车间墙壁采用隔声材料,活塞空压机吸气管可加装消音器;气泵采取减振措施,进出口管道应装柔性接头;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支架不应采用刚性连接;厂界周边加强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

日照市沥青拌和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选址原则和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沥青拌和项目选址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

环境保护措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对固废堆放场地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等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严禁外排。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沥青燃烧炉废气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沥青储存产生的沥青烟、矿粉贮存产生的颗粒物、碎石砂烘干废气、沥青混凝土拌和过程中的沥青烟等废气均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各种废气确保达标排放;生产区及堆场地面全部硬化处理,厂区地面及时清扫、洒水降尘。杜绝道路施工现场熬制沥青作业。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全部实现综合利用,建立台账记录。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暂存和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生态保护措施

道路施工配备的临时沥青拌和站项目,应在道路施工结束后按照道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要求予以拆除,并做好场地和运输便道的生态恢复工作。

日照市石灰制造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石灰制造项目选址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环境保护措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立足于回用,不得直排周围环境。厂区内落尘较多的区域须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避免厂区粉尘随雨水排放到外环境。堆场地面应采取硬化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废气进行有效处理。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破碎及筛分工段应在密闭车间,料仓卸料、输送、破碎、出料及筛分等产生粉尘的部位配备除尘及粉尘回收装置。厂区地面水泥硬化或绿化。厂区四周安装抑尘网或围挡,应高出料堆,原材料全部遮盖或进棚。工业窑炉应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最大限度消减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确保废气满足《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综合控制标准》(DB37/2376-2013)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等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

日照市果蔬加工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选址原则

新建、改扩建果蔬加工产业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环境保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企业应使用集中供热热源,集中供热区域外需要配套锅炉(热水炉)的,不得燃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鼓励使用电加热或燃用天然气;使用成型生物质锅炉的,需要采用生物质专用锅炉并配套布袋除尘器等污染治理措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原料及下脚料应在密闭车间内存放,并根据异味产生情况,建设引风收集和净化处理设施;含蒸煮工艺废水的建设项目,其污水处理站应采取异味收集和净化处理措施,确保恶臭污染物达标排放。

废水处理措施

废水进入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应根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水质要求,配套建设预处理设施,避免对微生物具有杀伤作用的果蔬加工废水影响受纳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建设生物指示池,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符合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要求的,须按规定设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应及时清理果蔬固废,防止腐烂异味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并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内暂存和转移处置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日照市房地产业环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

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房地产项目选址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应当避让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限制区域。若拟建场地原用途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等对土壤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选址时应尽可能避让,无法避让的应开展土壤修复。

房地产项目应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三产服务业等用房在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本地块内住宅带来的影响,在设计时应加以规避。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公共服务设施与邻近住宅边界应设置合理的直线距离,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

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结束后的临时占地应及时平整、处理并进行绿化,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废水实现全部回用。

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建筑材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密闭存放或覆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封措施或进行遮盖,施工场地车辆进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施工场地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立封闭围挡墙,避免施工扬尘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场地洒水保洁、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按照鲁厅字〔2017〕35号文件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的噪声设备设置合理有效的屏障,合理安排施工工段,避免噪声扰民,中、高考期间暂停施工,避免噪声扰民。钢筋切割等高噪声作业工序应采取场外加工、场内施工的方式。

建筑施工垃圾经收集分类,可用于场区平整回填,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经环卫部门核准后妥善处置。

及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周边应配套完善的雨水和污水管网,排污口须规范建设并设置标识,生活污水全部纳入污水管网,不得直排周围环境。污水收集及贮存等设施应进行防漏、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采暖原则上采取集中供热或空调供暖方式,不得建设燃煤锅炉,餐饮业应配套高效的油烟收集净化装置,减少对周边居民的油烟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变配电室、换热站、水泵房、空调冷却塔、地下车库排风机等配套公用设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综合控制措施。以建设住宅楼为主的房地产项目,配套的商业用房不得入驻高噪声污染的项目,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和办公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

日照市市政道路工程环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

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工程选址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路网规划等。避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等依法划定禁止开发建设的环境敏感区。

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

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结束后的临时占地要及时平整、处理并进行绿化,防止水土流失。优化涉水桥梁设计及施工工艺,桥梁的基础施工选择在枯水期,桥梁应设计并采取雨水导排措施,防止雨水排入水体。施工完毕后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禁止垃圾、废物等排入水体。严禁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污,施工废水实现全部回用。

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建筑材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密闭存放或覆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封措施或进行遮盖,施工场地车辆进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施工场地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立封闭围挡墙,避免施工扬尘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地面洒水保洁、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按照鲁厅字〔2017〕35号文件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的噪声设备设置合理有效的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中、高考期间须按要求暂停施工。在靠近声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区域,采取低噪声路面技术、设置减速禁鸣标志等措施降低噪声源强。对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可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搬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

建筑施工垃圾应分类收集,立足于场区平整回填,不能利用的经环卫部门核准后妥善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声屏障的保养工作,确保降噪效果。工程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加强噪声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环保措施。

对于涉水路段等存在环境污染风险路段,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加装防撞护栏、设置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和收集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