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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8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对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和变更的审批管理,以及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准入,通知明确,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关于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通知从九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新立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是新立探矿权的申请勘查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三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油气矿业权人、非油气矿业权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方工作协调机制,对涉及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协调推进工作;

四是非油气探矿权延续时,应当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勘查阶段,对未提高勘查阶段可不缩减勘查面积的,通知明确了三种例外情形;

五是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可凭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抵扣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需缩减的面积;

六是探矿权延续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

七是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在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

八是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

九是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通知明确,严格探矿权变更审批管理,对以不同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通知对探矿权的持有年限、需提交的要件、申请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强调,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勘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矿种的,应当进行综合勘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勘查报告,其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关于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通知从“勘查许可证统一配号”“登记管理机关定期清理过期探矿权”“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信息公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行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还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勘查审批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处置等情形,提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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