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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实施

发布日期:2018-01-15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实施

甘肃省政府近日出台了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在全面退出法定界限的基础上,将区分矿业权出资性质、勘查程度、开采现状、资源储量等,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尺度、个性问题一矿一策”的思路,分类实施,有序退出,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据了解,甘肃省将以2014年10月8日为节点,以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为界限,对此前已设置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此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全部退出,采用注销、扣除、补偿三种方式分类退出,所有退出工作将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为此,甘肃省确定了补偿标准。按照自愿协商、合法约定优先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调查核实的勘查开采和履行义务等情况,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对协商不一致的,甘肃省将对探矿权和采矿权通过会计核算、资产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办法》专题解读培训会召开,确保祁连山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12月19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专题解读培训会在兰州召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忠民出席会议并讲话。张掖、金昌、武威、酒泉市政府及甘州区、肃南县、民乐县、山丹县、永昌县、凉州区、古浪县、天祝县、肃北县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王忠民指出,要切实做好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在以冻结方式全面停止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对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部署要求,对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办法》进行集中解读培训,差别化推进保护区已设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进一步明确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总体要求、退出原则、退出范围、退出方式、时限及适用条件、退出程序、实施责任及资金筹措等规定,确保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有序开展。

王忠民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切实增强做好祁连山生态问题整改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信心。

认真学习,精准掌握祁连山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办法确定的退出原则和条件,退出程序和要求,确保矿业权稳步有序退出。

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协调联动,确保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全面推进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是甘肃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系统工程重要内容之一,矛盾和问题集中,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整改责任,集中力量,确保矿业权退出工作稳妥有序展开。

相关市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分管局长、矿管科(股)长,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林业厅、安监局、甘肃煤监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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