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砂石供应,陕西八部门推出《关于加快推进采石矿山整治保障石料市场供给的通知》
日前,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八部门联和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采石矿山整治 保障石料市场供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期,陕西省开展开山采石整治行动以来,建筑石料露天矿山整顿取得重大进展,大批违法违规和落后产能矿山停产整顿,近半数矿山已被关闭,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得到遏制,矿山安全形势得到好转。但是,一些地区在整治行动中采取了全部停产整顿、长时间不允许生产的“一刀切”做法,致使市场砂石料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
《通知》根据当前砂石行业行情,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为加快建筑石料矿山整治步伐,解决石料市场供应严重不足的突出问题,保障石料市场正常供给,助力陕西经济发展。做出如下通知要求: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石料供给存在的问题,支持陕西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石料市场供给工作由市级政府牵头,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合力推进,快速见效。
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山采石整治、“三保三治”行动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精神,加快推进采石矿山整治工作,使市、县(区)政府批准的整治方案尽快落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原则,该关闭的关死,该(整合)保留的尽快验收生产,该新设置的矿山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精准选址,尽快组织公开出让、投放矿权。整合保留和新设置的矿山必须坚决守好生态环境保护这条红线,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秦岭范围内的采石,应严格遵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于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和环境督察整改确定保留的建筑石料类矿山,恢复生产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要抓紧整改、完善手续,并组织制定标准、检查验收,市级政府加强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指导配合,确保年底前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力争每个市在2018年3月底前不少于50%符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的保留矿山恢复生产。其余保留矿山,2018年6月底前全部恢复生产。
对于符合条件拟新设的建筑石料类矿权,县级政府要抓紧投放,从快建设,及时投产,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要科学选址,限期确定整合主体,完善办证手续,尽快开工建设,参与整合的矿山整合后发证权限不变,其采矿权出让收益统一由县(区)政府收缴,并按规定用于解决关闭矿山有序退出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对整合或新设合法采石企业,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要明确其作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监督采石矿山切实履行好“边开采、边治理”总要求,确保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
县(区)政府要统筹安排关闭退出矿山和采石加工点的现场清理、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对现场堆积的石渣石料,由县(区)政府统一管控,投放市场。合理引导省重点建设项目开设自采料场,弥补市场供应不足问题。
要健全联合审批、执法、监管长效机制,采石矿权审批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在确保环境保护优先的基础上,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市、县(区)政府要大力鼓励和引导采石业走集团化、规模化产业发展之路,强化采石矿山龙头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新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督促矿山企业加强生态恢复治理、绿色建设、绿色开发。
市、县(区)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要求开采和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采石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力度,增强矿区群众和企业的法律意识。
附:
《关于加快推进采石矿山整治 保障石料市场供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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