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出台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57号)出台,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对于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规定。其中,对建筑垃圾中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对于,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并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规定》表示上海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鼓励通过完善建设规划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单位采取道路废弃沥青混合料再生、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上海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予以扶持。
并且在第十五条对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方面指出建筑废弃混凝土应当由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利用。建设工程垃圾的处置工程招标与发包要求中表示产生建设工程垃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规范排放、分类处理以及禁止混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建设工程垃圾的运输费、处置费由建设单位分别与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运输合同、处置合同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