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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严禁新矿权进入自然保护区

发布日期:2017-08-06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国土资源部:严禁新矿权进入自然保护区

近日,为做好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保护区基础工作,并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自然保护区,国土资源部决定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印发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范围(下称“保护区”)的矿业权(不含放射性矿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梳理、系统分析,为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奠定基础。按照实事求是、协调配合、分类梳理分析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核查,形成清理工作的总结分析报告。

在对本行政区域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方面,《方案》明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统一提供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据底图,以及商请本行政区环保、林业、水利等保护区主管部门提供的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红线禁建范围,设立时间、坐标范围及范围确定时间等相关数据为基础,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范围底图,并将底图数据按统一格式要求报送部信息中心。

同时,以底图为基础,对矿业权审批系统内矿业权进行全面摸底核查,形成详细的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矿业权清单和基础数据。

对保护区内非油气矿业权进行分类梳理过程中,《方案》明确,按照过期未申请的、有效期内勘查开采的、正在办理审批登记、停工停产的、政策性关闭的、仅有部分在保护区内且勘查开采范围可以调整的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对保护区内的非油气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缴纳情况进行分类梳理,按全部缴清、部分缴纳、未缴纳、不需缴纳及缴纳数额进行分类统计;在对保护区内的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情况进行分类梳理时,按首次办理采矿许可证占有的资源储量、已完成矿业权价款处置的资源储量、目前保有资源储量等情况进行统计。

同时,《方案》还要求,对保护区内矿业权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面积和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估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

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核查方面,《方案》明确,在对本行政区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调查梳理的同时,筛选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单和分类梳理数据。

在形成清理工作的总结分析报告方面,详细报告核查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做法和措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内容,并提出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意见。同时,研究提出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为保护区内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做好基础工作。

在进度安排上,《方案》明确,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核查报告,筛选、核查和分类统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于2017年8月底前向部提交相关统计数据表和核查分析报告,并提出矿业权分类处置意见,同时向部信息中心提交省级各类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范围底图。

同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红线禁建范围内矿业权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于2017年12月底完成,并向部报送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在措施及要求方面,《方案》明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同时建立联动机制,建立矿业权台账和联络员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分类调查统计形式,建立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单和基础数据登记台账,清楚掌握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并报部开发司,以便及时沟通协调各项工作。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