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75 号
《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7年6月7日
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
(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一、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
二、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委托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三、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7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委托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由国土资源部实施。
五、国土资源部对6省(区)国土资源厅实施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省(区)国土资源厅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内部审查制度,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国土资源部的名义实施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加盖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专用章,不得再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实施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本年度工作报告。
六、国土资源部通过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在线监管、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对6省(区)国土资源厅实施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管理。
七、6省(区)国土资源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体系,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以及建立异常名录和违法违规名单等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决定公布前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权限调整的规定继续执行。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