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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特办对台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

发布日期:2011-06-1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一、 申领流程

(一)出口商报送申领材料:

(1)加盖出口商公章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须注明船名及载重量。对金马澎直接贸易的也须另行注明)。

(2)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进口商承诺书(原件)。

(4)主管部门开具的合法开采证明(原件)。

(5)天然砂采购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交通部开具的《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7)前一航次提单、有效卸货证明和进口报关证明(原件。特殊原因可暂以传真件代替,下次办证补交)。

(二)经办人员审核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报处长。

(三)处长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

(四)打印、签发许可证(备注栏注明船名及载重量。对金马澎直接贸易的也另行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可领证企业名单

福建省砂石出口有限公司、福州永辉砂石有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豪砂石有限公司、厦门恒中进出口有限公司、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其中厦门、漳州的两家公司只能从事对金马澎直接贸易)。

三、注意事项

(一)同一领证企业的承运船舶不可超过2艘。

(二)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每船签发一张许可证,最高不超过24万吨,有效期30天。

(三)出口商提交的前一航次提单、卸货证明、进口报关证明与出口许可证注明的船名及载重量不符(超过5%)的暂停发放出口许可证。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