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机会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下月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17-02-2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下月正式实施

据悉,2017年3月13日,《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西安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将有法可依。

水气热等各类城市管线将有序入廊

《办法》将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所指地下综合管廊涵盖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西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会同本级建设、市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将鼓励社会资本、入廊管线单位投资、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按照要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

管廊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穿越城市绿地的,管廊顶部覆土深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有偿使用。管线单位负责人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办法》要求,在管廊内实施明火、水电等作业的,应当征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消防要求。要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开展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管线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将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