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2000年——2016年)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邻避效应”和群体事件,有些人甚至别有用心,利用普通民众对行业知识的不知情、不了解,通过网络、媒体等大肆“妖魔化”垃圾焚烧发电,而实际上,“垃圾发电”从国外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至今大约70年以来,从处理技术、工艺、设备到渗沥液、烟气、灰、渣等的治理水平,都已经实现了可控在控的基本目标,为解决各地“垃圾围城无地可埋”、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目标提供了一种切实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我们国家正是基于该领域方案和技术的成熟性与可靠性,从新世纪以来到现在,连续16年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甚至从发电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提倡和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以解决传统的“露天填埋”带给人类和生态的环境危害。本文针对国家的政策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2000年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套设备列入目录,拉开了国家鼓励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处理方式的序幕。
2000年
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做了第一次修订,2014年做了第二次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2014年修订后的GB18485-2014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厂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的污染控制等。
2001年
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首次规范了建设规模、生产线数量、选址要求、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期等。
2002年
国家建设部批准发布了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09年,针对该规范进行了较大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修订的后的CJJ-2009。
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力并网和收购提供了保障;
2006年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施行(发改价格【2006】7号),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及实施期限。2012年,国家又对该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正式发布实行(见后)。
2008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印发,垃圾发电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于2015年6月做了重新调整:财税【2015】78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中重新明确了“垃圾处理的退税比例为70%”。
2008年9月4日
国家环保部、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及《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技术要点》,不仅进一步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的选址原则,而且首次提出了“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2010年7月1日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公告《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明确提出“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发电技术”。
2011年4月19日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为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出土地资源紧张、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2012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文),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地区优先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到2015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48%以上、鼓励焚烧发电和供热等资源化利用方式”;
2012年
为进一步引导垃圾发电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801号文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垃圾发电的补贴政策:“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从国家政策面为垃圾发电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被誉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走向快速发展的里程碑。
2013年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发布,提出在2015年前把环保产业打造成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并重申“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87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
2016年9月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文《“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再一次提出:“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新疆、西藏除外),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以上(新疆、西藏除外),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国城镇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34万吨/日。不鼓励建设处理规模小于300吨/日的焚烧设施”。
2016年10月22日
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文中首先肯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作用,同时提出“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项目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规划用途有明显标示。强化规划刚性,维护政府公信力,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现状和预测的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确定设施处理规模”、“推进区域性垃圾焚烧飞灰配套处置工程建设”。该《意见》首次提升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地位(黄线保护范围),彰显了国家坚定支持垃圾处理采取焚烧发电的决心。
2016年12月
国家能源局颁发《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国能新能【2016】291号):“其中日本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的70%以上。”“发展布局和建设重点”中提出:“鼓励建设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应用现代垃圾焚烧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垃圾焚烧发电环保水平。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和减少邻避效应。”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