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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方案助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发布日期:2017-03-06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山东出台方案助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近日联合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将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与综合治理新格局,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方案》提出,2025年年底前,大中型矿山要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全省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以尾矿和废石提取有价组分、生产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充填、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为重点,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不断提高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比例,扩大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建立研究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推动保护式开采的有关办法和机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治理技术标准体系,推广应用国产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2020年前,选取省辖区内2~10个重点矿区,设立市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采取InSAR测量、水准测量、地下水动态监测等手段,全面监测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矿山企业定期提交监测资料。2020年,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织设立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探索健全和推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制。到2025年,基本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动态变化情况。

鼓励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2018年前,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经信、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出台整合政策与项目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切实提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成效。

《方案》明确,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要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作为建设生态山东的重要任务,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严格考核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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