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对建材企业规范发展的积极意义 — 最大限度释放资源税改革红利
近日,资源税首个申报缴纳日当天,许多省份开出了资源税改革后的首张税票。这一争论多年的税制改革终于尘埃落定,成为继“营改增”之后我国又一项重大财税体制改革。
在此次资源税改革涉及的各项内容中,建材行业最为关心的,也是此次税改中的一大亮点,当数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除此之外,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等内容,也将对促进建材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虽然资源税改革自7月1日起实施至今仅仅月余,已有许多行业人士预见到此次税改将对行业企业产生深远影响。在记者的采访中,行业专家、企业代表分别表达了积极应对资源税改革的建议,提醒相关建材企业规范管理制度,主动应对资源税改革。
清费立税为企业减负
长期以来,资源税费并行的状况导致很多地方存在重复收费的现象,让许多企业感到负担沉重。非金属矿企业如此,冶金行业也是如此。因此相关企业一直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要求进行资源税制改革。
按照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为解决企业税费重叠问题,此次改革按照税费平移的基本原则,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如今,资源税改革政策的出台为这些企业带来了好声音,目前看起来力度还是比较大的。资源税费并行的情况一经改变,企业避免重复收费,负担也将相应有所减轻。国家出台资源税改政策的目的,正是要为企业减轻负担。
据了解,过去资源税费并行的时代,不仅造成了企业重复征缴税费的状况,还滋生了很多不正之风。比如,小型非金属矿企业为逃避交纳税费,会采取“包干”的形式,以支援当地建设等名目交一个定额给当地政府,地方政府相应会以某种荣誉的形式再体现给企业。如此不仅起不到资源税费的杠杆调节和配置资源的作用,还造成了恶劣的不正之风。有时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援”经费甚至超过了税费的成本。
此次资源税改革对于规范税制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清理过去不规范的制度,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节资源配置。下一步,就需要企业和地方政府不折不扣地执行,将税改的作用发挥出来,促进行业发展。
从量改为从价企业应告别“糊涂账”
此次税改的一大核心任务,就是对矿产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对于习惯于从量计征的非金属矿企业来说,这一变化不可谓不大。那么,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企业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专家表示,从量计征意味着企业缴纳税费时只需关注最后的销售量,卖出去多少吨就是多少吨,计税比较简单,甚至企业多报一点、少报一点都存在空间。但从价计征,就是要拉着企业的账目来算了,要求企业必须转变统计思想,规范缴税观念,同时必须有一笔很清楚的账。未来企业务必弄清自己的“价”,在核算方法上下功夫进行研究,做到心中有数,不算“糊涂账”,将此次税改意义发挥到最大。
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较少有建材企业对税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开展深入的比较。有企业表示“不了解新出台的具体办法”,凭直观感觉“是好事”,认为计价征收后会减轻税负;有的企业预计新政对煤炭,石油等价格下行矿种相对有利,对石灰石等行业要看具体从价税率变化;有的企业则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表示如何征收都“无所谓”。
这是因为,相比核算体系较为完整和成熟的冶金企业来说,我们非金属矿企业的财务核算恰恰是一大弱点,企业缺少完整严谨的财务核算体系。企业短时间内还无法比较出变化。
以石材行业为例,石材开采大都采用承包的方式,企业与矿主多以现金进行交易,无法从票据上体现出价格,有时甚至几百万元的交易也采用现金方式结算。
这也导致以前存在少报开采量的问题,资源价值被严重低估了。规范石材矿山企业财务管理是此次资源税改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改为计价征收后如何确定计征依据的产生,石材价格在不同时间和地域的变化比较大,应该按浮动的价格还是固定的价格测算,是否要取一个均值,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找到一个明确的税收标准较为复杂。另外,资源税在征收过程中如何不折不扣地落地,真正给企业带来便利,也需要时间检验。
即便有这样那样的顾虑,从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总体效果较好,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
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今年上半年,由于原油、煤炭的售价降幅较大,资源税收入也随之下降,全国原油、天然气、煤炭三个税目一共减收资源税101.7亿元,其中原油资源税减收57.2亿元,天然气资源税减收2.05亿元,煤炭资源税减收42.45亿元,平均减幅达30.38%,及时自动地减轻了企业负担。如果不实行从价计征,同期全国油气煤企业将会减利75亿元左右。因此专家提醒,建材企业应当主动争取,积极适应税改过程。
另外,在非金属矿行业内,此次改革虽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了从价计征,但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以水泥企业为例,以往砂石是混在一起统计核算,但改为从价计征后则须将砂石单拎出来,不能把成本放在水泥厂统计,诸如此类的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也应仔细研究。与此同时,从量定额计征到底是以立方米还是以吨计征其中也有差别,企业要积极争取,将改革效用发挥到最大。
确定合理税率加强优惠政策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资源税改革对于各地矿产资源的计价征收不是“一刀切”,而是存在一个区间税率,具体税收标准则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在最新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可以看到,与建材相关的行业中,石墨税率征收幅度为3%~10%,硅藻土、高岭土、石灰石等征收幅度为1%~6%,而黏土、砂石的征收幅度为每吨或立方米0.1~5元。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地方政府可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
“区间税率可有效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此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这样就扩大了省级政府的税权。
有专家表示,税率制定权限下放到地方,这就意味着地方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比如,矿产资源开发得比较好的区域有可能执行较高税率,矿产资源开发相对滞后的区域执行较低税率,促进矿产开发,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无论地方政府如何考虑制定本地资源税率政策,企业都应认真进行研究,做好统计工作,认真执行政策,将自身实际情况与地方税务部门进行反映和沟通,积极争取最合理的税率区间。
同时,此次税改还增加了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关于资源税减免是利好消息,非金属采选矿企业要研究如何达到条件,享受减免待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德勇表示,资源税改革有助于资源性产品价格与资源税形成更紧密的联系,下一阶段,应尽快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让市场发现价格,实现税价联动,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促进自然资源更加有效、合理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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