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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规范提升工作实施意见》获得省政府批准同意

发布日期:2016-10-28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湖北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规范提升工作实施意见》获得省政府批准同意

日前, 由湖北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的《湖北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规范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获得省政府批准同意,标志着继湖北省圆满完成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第一阶段“取缔一批”工作之后,第二阶段“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政策保证。

首先《实施意见》对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规范、提升”工作出台明确的方案:

一是对2004年《港口法》实施前建设的码头,按照《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第416号)有关规定,沿江各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符合本地区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安全、环保、防洪等条件的码头,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评估达不到相关条件的,项目业主应于2016年12月底之前按《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码头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于到期仍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必须于2017年3月底之前予以拆除。

二是对2004年《港口法》实施后建设的码头。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指导、督导码头业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明确每个码头的具体规范和提升措施。符合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码头,按《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码头设施完善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业主应于2016年12月底之前补办有关手续;需原地改建、扩建的,项目业主应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需搬迁重新选址建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限期拆除原码头,项目业主应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善新建项目手续并开工建设;到期仍不能完善手续的码头,当地人民政府要于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拆除。

另外《实施意见》也首次明确了砂石集并中心码头建设方案。

砂石集并中心有严格的建设标准。《实施意见》规定砂石集并中心码头的后方堆场要设置在大堤内侧(背水面),并采用厂房封闭的形式,砂石经皮带机运输通过大堤;如堆场需设置在大堤外侧(迎水面)的,必须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砂石集并中心有严格的建设程序。《实施意见》规定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非法码头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砂石集并中心码头建设工作。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砂石集并中心码头建设的指导工作。

最后《实施意见》对长江干线各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要求各地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督查、问责机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非法码头治理工作全面完成后,如出现违法违规建设码头现象,将按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6号)的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