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十二部门发布机制砂生产企业项目登记办理程序
据中国砂石协会和中国砂石网了解,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信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西省政府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文件精神,《宜春市中心城区机制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由宜春市工信局代拟形成初稿,并征求了宜春市直相关部门和袁州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经宜春市政府同意,最终形成了由宜春市工信局牵头制定,十二个市直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西全省首个机制砂管理办法。
当前,未按规范生产的机制砂产品质量的不稳定性,给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带来了很大冲击,直接危及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暂行办法》对机制砂企业管理实行事前审批,事中跟踪、事后监管的全过程企业名录备案监管模式,既充分体现“放、管、服”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又对机制砂产业进行方向性引导,并对机制砂企业的产品质量、环保安全、试验检测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让企业有据可依,有计可施。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制砂生产企业项目登记办理程序——这为全国机制砂生产企业项目登记办理提供了参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了下游预拌混凝土企业和砂浆企业的管理,助推合法机制砂企业标准化、规模化,倒逼非法机制砂企业的生存空间。如果机制砂企业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将无市场立足之地,彻底结束“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产业发展态势。
据江西省发改委发布的《江西省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征求意见稿),宜春被列为江西省机制砂产业基地协同发展区之一;并规划2025年宜春市机制砂产能将达到1150万吨,列江西省第二,将有效辐射萍乡、新余等地。
宜春市中心城区机制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在市中心城区( 含袁州区、宜阳新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机制砂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行业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制砂,是指专业生产厂家将砂石骨料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整形、除尘等王艺制成的,粒径小于4. 75mm的岩石、卵石、废石及建(构)筑废弃物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制砂方法包含干法和湿法两类。
第二条
鼓励、扶持机制砂产业发展,积极推户使用机制砂,逐步实现机制砂替代天然砂(河砂)。机制砂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矿源、环境和市场条件,合理选择生产工艺,采用先进、安全、节能、环保的设备和设施,提高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企业的工艺、设备、技术要求依据《工业与民用建筑机制砂生产应用技术规程》( 江西省地方标准DB 36/T 1152-2019 )。
第三条
允许符合机制砂质量要求的采石场或其他矿山企业(含废矿、尾矿)利用采矿废石增加机制砂生产线,配套防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生产机制砂。支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增加机制砂生产线,走“散装水泥-机制砂-混凝土(砂浆)”一体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经营之路。
第四条
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事前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事前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预办)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一)机制砂生产企业应该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新建的机制砂生产企业,选址要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合理布局的要求,高铁、高速、国道、省级公路两旁1000米内区域不得建设。
2.机制砂生产企业选配180吨/小时以上的制砂设备和工艺,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含30万吨)的产能要求。
3.机制砂生产企业参照《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办法》,配备能满足《技术规程》第5点“试验方法”的试验设备和场所,试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专职专岗试验人员不少于1人。
4.机制砂企业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项目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用地面积应该满足生产、存储和运输需要。
6.项目参照《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对生产线、料仓实施封闭,配备防尘设施,“三废”处理达标,符合清洁、循环生产、绿色矿山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制砂生产企业项目登记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工信局(驻行政审批局窗口)提出筹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方可批准其布点位置和筹建。筹建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书面申请报告
(2)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拟布点位置)
(3)法人信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矿源石料和机制砂的型式检测报告
2.在市工信局办理登记名录备案同意后,向发改部门(新建项目)、工信部门(改、扩建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再报请其他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营业执照、环评、能评、安评、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
3.项目建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市工信局(驻行政审批局窗口)提出生产验收申请。生产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现场审核,上报复印件一式二份并装订成册) :
(1)生产验收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3)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4)环评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节能评估报告批复。
(6)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需自行取水的要取得取水许可批复。
(7)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8)机械和试验设备清单,试验室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9)《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10)机制砂生产企业有原料资源矿山的还需提供矿山开采相应的环评、能评、安全生产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11)机制砂生产企业是外购骨料原料二次加工的,应额外提供原材料供应商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及矿石型式检测报告。
(12)利用废石、建筑垃圾等原材料进行机制砂生产的企业需提供上述1-9项材料。“
(13)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1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工信局(驻行政审批局窗口)在收集好上述相关文件资料后,牵头联系有关业务窗口单位对机制砂生产企业现场进行核验联审,主要核查机制砂生产企业试验室能力建设、“三封闭”环保设施等内容。对上述材料齐全和现场核验合格的机制砂生产企业下达生产验收批复文件,文件由市工信局牵头起草,市行政审批局盖章生效。生产验收合格批复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条
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管理和信息发布。纳入机制砂生产企业登记名录管理的企业,由市工信局建立质量信息监管平台,适时公布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机制砂生产质量信息。
经过事前登记备案并生产验收合格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方能进入机制砂企业名录。同时,鼓励从事机制砂生产、销售的企业,组织建立机制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运行监测,定期发布行业运行信息,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机制砂产品质量监管。加强机制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溯源管理,加大机制砂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市财政局要将机制砂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经费纳入每年预算。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做好机制砂生产企业矿源和产品质量的检测认定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制砂生产企业的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并配合市工信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对机制砂产品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检,及时对外公布抽检情况。
(一)机制砂生产企业应该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每年需在市住建局建工建材检测中心(或具备同等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机制砂型式检测报告。企业出厂产品必须按批次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二)机制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台账和检测台账,并向买受人出具产品合格的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等机制砂使用单位在采购机制砂时,应当查验并留存机制砂企业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复印件,禁止采购没有合格出厂检测报告的机制砂。
(三)机制砂生产企业是外购骨料原料二次加工的,应选购能按规定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合法、合格矿山原材料,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矿产资源制砂行为。
第七条
机制砂资源的供应保障。袁州区和相关县(市)政府应该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建筑用石用料原料资源调查及机制砂项目配套采矿权设置的前期工作,合理确定机制砂生产矿区的数量和规模,依法依规加快机制砂开采权出让。工信、发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财政、税务、水利、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制砂项目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全过程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快办快结,并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机制砂质量风险管控和处罚。为确保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严禁使用未纳入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登记的产品,一经发现市工信局将参照《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进行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机制砂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取得机制砂登记名录并正式验收合格的企业将视为非法机制砂生产企业,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进行关停取缔。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规定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来源:宜春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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