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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砂石运输注意!镇江海事发布最严禁限航通告,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0-03-2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长江砂石运输注意!镇江海事发布最严禁限航通告,4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长江镇江段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镇江海事局发布《长江镇江段船舶禁限航管理通告》。

 


一、船队禁限航管理要求

1.船队应综合考虑航区等级、水位、航道尺度、船型、吨位及主机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拖带量,每0.735千瓦(每马力)拖带量上行时不超过6吨,下行时不超过9吨。

2.吊拖船队驳船总数不得超过10艘,总长不得超过250m。

3.船队在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航行总长度不超过230米,驳船编队不超过2列。

二、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禁限航管理要求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1.客船在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出港;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禁止航行。

2.渡船在对岸岸线看不清或能见度不足1000米,渡船不得开航。

3.其他船舶在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4.江面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5.在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或因交通管制需要时,京杭运河船舶不得进入长江干线水域航行。

三、大风条件下禁限航管理要求

1.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1)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禁止开航。

(2)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3)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及吊拖船队等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4)当地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渡船禁止开航。

2.风力达到7级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桥区水域。

3.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京杭运河船舶不得进入长江干线水域航行。

四、恶劣水文条件下禁限航管理要求

船舶应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预报水位变化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1.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3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队、快速船及600总吨以下船舶禁止夜航。

2.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5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滚装船、船队、快速船及600总吨以下船舶禁止航行。

3.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6米,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4.当地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相应船舶禁止航行。

5.当长江大通流量达到或超过48000m3/s时,船队在进出六圩河口、谏壁河口时应增加辅助拖轮配备。

五、航速限制

1.船舶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2.船舶抵达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

3.船舶沿长江深水航道行驶通过六圩河口警戒区时上行最高航速不得超过7节,下行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警戒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

六、相关船舶应当禁止下列航行行为

1.客渡船夜航,汽(车)渡船22:00-次日05:00时航行,但省(市)政府核定渡运时段的,遵从其规定。

2.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夜航。

3.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及锚泊作业外的停车淌航。

4.600总吨以下载运有毒有害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及600载重吨以下单壳油船夜航。

5.内河单壳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航行。

6.支流水位陡涨致使其主流冲过长江干流江面一半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该干支交汇水域。

7.主机功率小于36.75千瓦(50马力)的船舶拖带航行。

8.挂桨机船舶拖带航行。

七、本通告下列用语的含义

1.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是指长江#101红浮与长江#101黑浮联线至长江#111红浮与长江#111黑浮联线之间的长江干线水域。

2.警戒区,是指包含一个规定界限的区域,在此区域内船舶必须特别谨慎航行,并且可能有建议的交通流向的一种定线措施。

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黄金水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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