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正式通过,砂石矿税率就完全明确了吗?
编者按:
据中国砂石协会和中国砂石骨料网讯,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资源税法正式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资源税法》规定:砂石原矿或者选矿按照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税率征收;砂石矿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由于砂石矿岩石种类丰富,有石灰石、白云石、花岗岩、玄武岩等等,那么,不同矿种的资源税适用税率“必然”有所差异,范小强律师发布文章称:不同矿种的资源税适用税率将是2020年9月1日之前有关主体博弈的焦点!
原标题为——
不同矿种的资源税适用税率将是2020年9月1日之前有关主体博弈的焦点
范小强
2019年1月4日,立法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3日。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资源税法正式通过,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如果说,矿山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对于资源税法的立法过程、公开征求意见没有充分重视,而错过了表达企业心声、行业诉求的机会,则资源税法出台后,就应该积极学习,关注重点条款,在主管部门制定配套制度和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率过程中积极建言献策。
范小强律师注意到《资源税法》的施行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距今一年有余,这是比较好的制度安排。在这期间,有三大任务:
一是主管部门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二是地方政府需要确定相应有关矿种的具体税率和计征方式;
三是矿山企业也有一个学习适应新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矿山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积极调研、向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反映诉求的过程。
个人建议,矿山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关注如下重点条款,依法依规反映合理诉求。
一、主动向税务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反映合法合理的诉求,在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征收管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时应积极建言献策。
2019年2月14日,笔者曾在法缘法友公众号上针对《资源税(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出修改建议,建议在第二条第一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应税产品税率的确定,既要维护国家所有权者权益又要维护矿业权人自主勘查投入的积极性;统筹考虑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基准率)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税率的协调;既要维护当前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又要维护国家长远利益和资源安全。”但人微言轻,空有满腔热情。
《资源税法》第九条规定,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鉴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实施后,有关资源税征收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征询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有关矿山企业和行业协会应积极依法发声。
众所周知,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在企业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等生产要素时需要支付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对价,而资源税是企业在销售产品后产生纳税义务的。基于企业税费总体负担不上升的原则,矿山企业及行业协会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可以请主管部门在征收管理中充分考虑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基准率)与资源税应税产品税率的协调,并且充分考量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税的征收阶段和功能,而不能前段和后端同时发力、居高不小。
二、主动向地方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反映合法合理的诉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矿种税率或计征方式而征求意见时应积极建言献策。
《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例如金矿原矿或选矿的资源税率为幅度税率,并且幅度区间较大,从2%至6%。而不同地区的金矿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差异较大。青海省采矿权出让基准价为12元/克金属量,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可采储量×基准价×修订系数)÷333及以上全部资源量(333不考虑可信度系数)】×全部资源量(包括334资源量)×地质风险调整系数(K);但是甘肃相对较低,分为三档,分别是:3.9元/克金属量(Au<2.5g/t);5.1元/克金属量(2.5g/t≦Au<5g/t);6.6元/克金属量(Au≧5g/t)。
又如白云岩原矿或选矿的资源税率的幅度空间更大,从1%至10%不等。而建筑石料矿的不同地区差异更大。例如济南市白云岩出让收益基准价为5.27元/吨,而山西省太原市相对较低,仅为0.6元/吨。
因此,建议矿山企业及其所在行业协会——特别是在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较高的省份,积极关注上述条款。在地方政府制定幅度税率的具体税率或者具体计征方式时,有关矿山企业及行业协议应拿出缴纳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数据,及对行业利润率、行业税负等统计资料,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和政府建言献策,为行业和从业人员争取更宽松的发展环境。
来源:法缘法友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