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新增砂石矿山准入条件——辽宁省加快制定《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草案)》
5月29日下午,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草案)》。“草案”拟规定:对新增矿山坚持严格准入条件;对矿山安全生产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从严;重点就矿山污染防治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作出规定。
辽宁作为资源大省,矿业经济为振兴发展提供了重要物质支撑,但同时矿山积累的各类问题也日益增多。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将《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
《条例(草案)》对矿企转型和矿山建设坚持宽严相济、有保有压。鼓励支持矿业结构优化,鼓励市、县政府依托矿产资源优势发展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对存在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重组。同时,对新增矿山坚持严格准入条件。
《条例(草案)》对矿山安全生产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从严。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要求制定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条例(草案)》还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坚持明确责任、规定义务,重点就矿山污染防治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作出规定。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综合治理活动”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勘探、建设、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增加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矿山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对于尾矿库综合治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改意见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按部门职责分工,以“头顶库”、重要水源保护区内尾矿库、废弃库、危库和险库为重点,对本地区尾矿库进行综合治理。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和尾矿库责任人无法确认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细化《条例(草案)》,通过地方立法,重点解决辽宁省各类矿山存在的矿权“多、小、散”、矿业发展层次不高等问题,实现矿业发展有序化、标准化、合法化,从根本上推动辽宁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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