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八部门严管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
日前,广东省茂名市结合自身实际转发了《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严禁使用偷采的、“作坊式”淡化的海砂。
通知要求:
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缺乏监管的淡化海砂;
强化海砂开采许可管理,稳妥推进海砂开采挂牌出让工作;
加强海砂开采的监管;
加强海砂运输使用管理工作;
落实海砂开采属地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海砂、河砂行为。
通知原文如下:
转发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19] 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缺乏监管的淡化海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用砂情况的监管。目前,由于我市还没有批准设立正规的开采和淡化海砂企业,市场上销售使用的淡化海砂均来源不明、缺乏监管,质量没有保证。因此,在我市批准开采海砂且淡化海砂受到有效监管之前,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严禁使用偷采的、“作坊式”淡化的海砂。对发现使用海砂的,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将海砂清理出场,追踪海砂的来源和相关产品的去向,进行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收回资质证书;并要求各建设项目停止使用相关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
二、强化海砂开采许可管理,稳妥推进海砂开采挂牌出让工作
我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严格规范海砂开采许可管理。我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海砂的市场需求情况,开展海砂开采选址工作,编制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推进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督促海砂开采企业严格按照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核定的地点、区域范围、时间以及核定的开采量规范有序地进行海砂开采。
三、加强海砂开采的监管
各区、县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在海砂开采前按要求编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项目海洋环评核准前不得开工。目前,我市还没有企业取得海砂开采的环评核准,任何海砂开采活动均属于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海砂运输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备案环节,要加强项目海砂使用管理;要加强对海砂运输的船舶、码头的监管,对内河船舶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海砂运输、码头非法从事海砂装卸作业的,当地交通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五、落实海砂开采属地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
海砂开采执法监管坚持实行“属地为主、强化轮值、责任到人”的方针。滨海新区和电白区的海监机构要负责本辖区海域内海砂开采环节的执法监管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港池疏浚清淤项目、航道疏浚清淤项目等的执法巡查,采取监视、监控等全过程跟踪办法,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方式开采海砂及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并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陆上联合执法。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海砂、河砂行为。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茂名市公安局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茂名市水务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13日
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和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来源: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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