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砂石船!6月30日后这本旧版证书一律失效
开一艘船需要多少位船员?自从去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正式实施后这个问题的答案变了。相应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也需要更换,按照规定换发过渡期为1年今年6月30日之后,旧版证书一律失效。砂石菌提醒您,还没有换新的快赶上这辆末班车!
规定哪儿变了?
新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对于一艘船舶,新配员标准适当减少了全国内河通航水域普通船员的配备数量。
旧版证书 / 新版证书
比如:对总吨位300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位600总吨的船舶,在《10标准》和《14标准》的基础上甲板部减少了普通船员1人。不过,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对于75千瓦以下的船舶,在《14标准》的基础上减少了轮机部普通船员1人。
另外,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也被重新定义,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如船舶持续停泊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而原标准规定的是不超过2小时。
船户填写船员申请表
重点一箩筐!
过渡期换发流程
正常情况下,可当场送达证书
申请条件
经检验合格并依法登记的船
申请材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
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注:与船舶国籍证书换发同时申请的,相同材料可免于提交
新坝船闸
温馨提醒
如果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可申请同时换发。建议申请同时换发,这样可避免重复换证。
新版格式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2018年7月1日启用,既可用A4纸打印,也可用PDF形式将证书推送到申请人手机中。
新版证书附有船舶专属二维码,无须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规则》附录3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规则》附录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以及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可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以下简称《辖区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发布。
三、船舶应当满足其航行所在水域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可同时持有适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有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应当向具有核发相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注明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栏签注分为以下几种:
(一)船舶按照“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和《辖区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的水域除外)”;
(二)船舶按照“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辖区标准》高于《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水域除外)”;
(三)船舶按照“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仅限于XX省(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属海事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辖区XX通航水域”;
(四)如申请定线航行不超过100公里的一般船舶和短途运输的港内作业船舶、客渡船、车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XX至XX”“XX港内”“XX港至XX港”。
六、适用“附加规定”依据航行时间增加或减免船舶配员或按照配员表“注”的要求增加或减免船舶配员的,应在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栏内说明。
七、自2018年7月1日起,核发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启用新版格式,用A4纸在系统中打印。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过渡期为1年,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换发后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八、自2018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0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2012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内河水域集装箱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海船舶〔2012〕469号)和2014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内河1000总吨以下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海船员〔2014〕773号)同时废止。
来源:壹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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