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运行监测情况
为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加强矿业权配号监管服务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以下简称配号系统)的监测功能,进一步规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矿业权配号效率和水平,部对2018年度全国矿业权配号情况进行了监测分析。
2018年度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运行监测情况
一、监测基本情况
2018年,配号系统共收到全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号申请40626次。其中,探矿权配号申请10585次,成功10525次,成功率99.4%,与2017年基本持平;采矿权配号申请30041次,成功28490次,成功率94.8%,较2017年降低1.6个百分点。
配号系统共收到业务数据修改申请644次。其中,探矿权61次,占9.5%;采矿权583次,占90.5%。在采矿权业务数据修改申请中,省级申请151次,占25.9%;市县级申请432次,占74.1%。
(一)出让方式监测。
1.探矿权。
配号系统共通过424个探矿权新立配号申请。
一是取得方式为“财政出资项目”的249个,占58.7%,主要涉及金、铜、地热、铅、石墨、萤石等矿种,分布在新疆、江西、黑龙江、内蒙古、辽宁、贵州、重庆、青海等22个省份。
二是取得方式为“申请在先”的23个,占5.4%,涉及地热、金、铅、矿泉水、铜等矿种,分布在江苏、辽宁、安徽等8个省份。
三是取得方式选择“招标”或“挂牌”的95个,占22.4%,主要涉及地热、煤、矿泉水、铜、金、铅、天然石英砂等矿种,分布在新疆、内蒙古、贵州、青海、黑龙江等17个省份。
四是取得方式选择“协议出让”的57个,占13.5%,主要涉及铁、金、煤、锌、银、菱镁矿等矿种,分布在辽宁、河南、陕西等8个省份,申请配号机关选择的是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2种协议出让情形。
山西、湖北、江西、福建、贵州、新疆6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区)中,申请配号的新立探矿权195个,其中“财政出资项目”方式160个,“挂牌”方式35个,无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配号的项目。
2.采矿权。
配号系统共通过1254个采矿权新立配号申请。
一是取得方式选择“探矿权转采矿权”的134个,占10.7%,涉及煤、地热、金、铁、岩盐等矿种,分布在新疆、内蒙古、河南、天津、陕西等24个省份。
二是取得方式选择“招标”、“拍卖”或“挂牌”的1069个,占85.2%,其中以砂石土类矿产为主,还涉及地热、铁、锰、铝土矿等矿种,分布在除天津、上海之外的其他29个省份。
三是取得方式选择“协议出让”的51个,占4.1%,其中砂石土类矿产42个,煤、铁、地热等矿种各2个,银、锌、硫等矿种各1个,分布在浙江、辽宁、宁夏、甘肃、河北、湖南等18个省份。申请配号机关选择较多的是符合“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3种协议出让情形;此外,河北2个地热项目填写的说明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浙江、内蒙古、湖南部分项目填写的说明是符合当地的相关政策。
6个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区)中,申请配号的新立采矿权398个,其中以“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申请配号的44个;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申请配号的351个;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配号的3个,分别为山西一个煤矿产能置换项目、福建一个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砂石料的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江西一个煤矿分立设置长石矿项目。
(二)数据修改监测。
1.撤销配号数据。
配号系统共收到251个撤销配号数据申请,分布在江西、四川、云南、辽宁等27个省份,主要有三类情形:一是因人为失误错填采矿权人名称、坐标标高、坐标系、开采矿种、生产规模、有效期等信息,撤销后更正相关信息再重新配号,约占75%;二是因发现配号项目不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有关政策或申请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撤销配号,约占15%;三是因操作失误重复申请配号,约占7%。其他还有因数据库底数错误或丢失、原采矿权已注销、申请人申请撤回等个别情形,另有个别项目撤销理由不明确。
2.恢复已注销数据。
配号系统记录到78个项目恢复已注销项目数据的申请,分布在广西、宁夏、新疆、贵州、甘肃等14个省份,主要有三类情形:
一是由于操作失误需要恢复已注销数据,如江苏12个采矿权非申请注销时未及时在本地矿业权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程序,需恢复已注销数据后重新按程序注销;新疆7个采矿权办理注销审批登记时调库错误,误注销了其他采矿权,需恢复误注销数据后重新为申请项目办理注销。
二是注销的矿业权已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申请恢复已注销数据,如安徽3个因缺少环评有关材料而注销的采矿权现正按程序补办,根据省厅相关文件要求申请恢复已注销数据;河南2个因与自然保护区重叠注销的探矿权,现已扣除重叠区域,申请恢复已注销数据。
三是因整合注销的采矿权需恢复已注销数据后完成整合相关程序,如广西9个采矿权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整合,为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整合工作,申请恢复已注销的采矿权数据。
3.修改登记数据。
配号系统记录到315个项目修改已有登记数据的申请,分布在除上海、西藏外其他29个省份。修改对象以1项数据为主,主要涉及矿业权有效期、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坐标、标高、面积、生产规模、开采矿种等证载内容,其中,矿业权有效期修改占申请修改项目数的38.4%,坐标或标高修改占22.2%,矿业权人名称修改占17.5%,生产规模修改占11.1%。修改理由主要是人为原因导致有关信息错填。
(三)公示公开监测。
配号系统记录到51个项目因公示公开问题被拦截。
一是29个项目未进行公示公开,主要涉及未进行受理公开、未按要求做好招拍挂公示公开和转让项目公示。其中,探矿权项目2个,属贵州省,均未进行受理公开;采矿权项目27个,分布在四川、新疆、广西等15个省份,以未按要求进行招拍挂公示公开为主,重点是市县发证的砂石土类矿产。
二是22个项目配号信息与公示公开信息不一致,分布在黑龙江、重庆、甘肃等13个省份。通过对比被拦截项目配号成功前后所填信息发现,采矿权申请人前后不一致的有17个,有的是因为原采矿权竞得人为自然人,申请配号的采矿权人为原竞得人事后注册的公司;有的是因为错填采矿权人名称,如配号成功前为“金塔县石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配号成功后为“金塔县石竹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的主要是开采矿种前后不一致,如将“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更正为“建筑石料用灰岩”。
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部组织对2017年初至2018年6月的全国矿业权出让结果公示情况和统一配号情况进行了监测,发现一些不符合部有关规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采矿权协议出让不规范,二是新立采矿权申请人为自然人,三是新立非油气采矿权与已设非油气矿业权重叠。
2018年12月,部针对上述问题涉及的典型项目,发函要求有关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进一步核实,对确与现行制度不符的应立即整改,对符合现行制度的情况应作出说明。综合部发现的问题和各省(区)反馈的情况来看,一是关于采矿权协议出让不规范的问题,共涉及16个项目,分布在云南、陕西、四川3个省,其中12个项目已撤销原协议出让合同,部分项目已改为挂牌出让;4个项目因涉及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经核实符合相关规定。二是关于新立采矿权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问题,共涉及7个项目,分布在黑龙江、湖南2个省,其中4个项目已按有关要求变更为企业法人,3个项目已注销或正在按程序注销。三是关于新立非油气采矿权与已设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问题,共涉及11个项目,分布在内蒙古、贵州等6省(区),其中1个项目涉及的重叠探矿权已注销,9个项目拟通过调整矿区范围、到期办理注销等方式消除重叠,1个项目暂未拿出整改意见。
三、需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总体来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统一配号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配号行为不断规范,配号质量显著提高,但同时还存在需进一步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一)填报情况说明需进一步规范。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配号申请,系统会提示填写“其他情况(说明)”。从填写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项目属于需填写说明的情形但未填写任何内容,主要是设置区划选择了“其他情形”但未填写说明。
二是未能针对系统提示的问题作出回答,如有的项目选择出让方式为“申请在先”,但填写的说明却是协议出让的依据。
三是填写的说明依据不具体不充分,如浙江部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砂石土类采矿权,选择“其他情况”情形后填写的说明依据不充分,有的仅说明该项目可研报告已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有的仅说明该项目为“小型工程性矿山,隧道工程”。四是部分项目配号时未能选择正确的情形,如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探矿权应选择“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情形,而不是选择需填写具体情况说明的“其他情况”;财政出资的探矿权项目不是社会资金项目,应选择“财政出资项目”方式申请配号,不应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配号。
(二)出让及审批行为需进一步规范。
一是在已开启省级监管功能的河南、广西、重庆等7个省份中,共有169个市县发证的砂石土类采矿权配号申请因位于生态红线内、环评未批复、不具有审批权限、出让方式不规范、申请资料不齐、审批程序不规范、坐标系不规范等原因被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拦截,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行为需进一步规范。
二是个别项目超越审批权限申请配号。如,陕西省申请一钨钼多金属探矿权新立配号,勘查主矿种为钨矿,而钨矿探矿权新立为部审批发证权限。经部核查督促,该探矿权正在按程序注销整改。
三是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审批已于2017年取消,个别市县仍在为砂石土类矿产单独办理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
(三)数据修改需进一步规范。
对于同样的证载信息,实现修改的方式仍不统一。按照配号工作有关要求,凡需修改数据的,须先在本地审批系统中修改好相关数据并生成新的配号文件,然后上传至配号系统实现数据修改,避免出现本地数据和配号系统数据不一致的问题。部分配号申请机关按上述要求实现了数据修改,但河南、甘肃、新疆等省份仍主要通过业务数据修改通道直接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配号系统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掌握矿业权审批发证情况、规范审批登记行为、研判矿业权管理形势的重要抓手和数据来源。加强矿业权配号监管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重视通报问题。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对于技术性问题,要进一步规范配号操作,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配号;对于与现行制度不符的,要对标相关法律法规和部有关规定,拿出切实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同时,要注意举一反三,对有关情况进行梳理总结,避免在今后工作中重复出现类似问题。
(二)加强业务培训。部每年对配号工作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通报的典型问题及培训内容,加强辖区内配号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详细讲授配号操作规范,及时准确传达最新政策精神,确保每一位参与审批和配号的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有关要求,避免通报要求不能及时落地,切实提升配号质量。
(三)加大核查力度。部将继续对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各地配号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检查。各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级审批登记行为的监测监管和核查力度,对监测发现的疑似异常情况特别是部监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核实立即整改,避免“整而不改、层层空转”的情况出现。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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