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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非法采砂入刑案剖析

发布日期:2019-05-07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长江非法采砂入刑案剖析

 

2018年5月26日凌晨,长江流域出现一个由10人组成的非法采砂团伙带着多艘采砂船,2艘吊机船和1艘万吨运输船在阳新富池和黄冈武穴的交界处大肆采砂。该作案团伙特意选在凌晨和节假日作案,以避开了执法人员的巡逻。为了节约时间,在采砂的同时,还利用吊机船,当场将盗采的江砂转运至运输船上,然后运离盗采现场,形成采、转、运“一条龙”的盗采流程。

近日,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均判处主犯王某、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均判处八名从犯叶某、肖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26日凌晨,长江上来了一群不速之客。一个由10人组成的非法采砂团伙带着多艘采砂船,2艘吊机船和1艘万吨运输船在阳新富池和黄冈武穴的交界处大肆采砂。该作案团伙特意选在凌晨和节假日作案,以避开了执法人员的巡逻。该案犯罪分子为了节约时间,在采砂的同时,还利用吊机船,当场将盗采的江砂转运至运输船上,然后运离盗采现场,形成采、转、运“一条龙”的盗采流程。如此强的反侦察能力,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难度。

提前介入,引导侦察

案发后,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工作专班,由分管副检察长饶志东为组长,带领侦监部业务主任陈杰勋等两名检察官先后多次到长航公安分局引导侦查,并就该案存在的问题和后期侦查的方向提出了多项指导意见,全部被侦查机关予以采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对该案的提前介入,为该案后续的侦查、批捕、公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审查逮捕

随后,长航公安分局正式向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快审快捕,三日内将该案审结完毕。经审查,依法将王某、蒋某某等10人批准逮捕。

这是自长江非法采矿入刑以来,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长江非法采矿案。

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24日,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2019年2月28日,王某、江某某等10人非法采砂一案在武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结果

经查,在共同故意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江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某、肖某某、高某某、苏某某、卢某、方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十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2019年4月1日,湖北省武穴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均判处主犯王某、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均判处其余八名从犯叶某、肖某某,高某某、苏某某、卢某、方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条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我国非法采砂治理虽已取得良好成效,但由于采砂市场的暴利吸引,不法行为依旧存在。该案是自长江非法采矿入刑以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长江非法采矿案。当前河道采砂管理、打击非法采砂等已经成为政府主管人员的重要职责,我国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抓河道采砂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非法采砂反弹!

来源:武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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