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将联合推进长江砂石集散中心码头建设,严防非法砂石码头现象反弹
ABSTRACT
近年来,长江干线非法砂石码头林立,非法采砂、运砂等现象猖獗,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纷纷加大整治力度,目前长江非法采砂、砂石码头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不少地方却面临装卸砂石码头泊位不足的情况,长江干流砂石码头泊位亟待提升,砂石集并中心建设需要加快推进!
近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
坚决防止非法码头现象反弹,坚持控总量、调存量、优增量、提效率,引领长江干线港口走上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道路;
对于长江干线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后出现新的违法利用岸线行为,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坚决查处、严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在清理规范现有的临时性砂石码头基础上,积极发展规范、安全、环保的砂石集散中心码头,统筹纳入港口总体规划,有效满足砂石水运需求,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从总体要求、严防非法码头现象反弹、优化已有港口岸线使用效率、严格管控新增港口岸线、保障集约绿色港口发展岸线、推进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优化已有岸线使用效率,破解沿江港口岸线无序发展问题,提高长江干线港口现代化水平。
《征求意见稿》要求:
持续打击违法利用港口岸线行为,严格管理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加强规范提升老码头使用效率,整合闲置码头和公务码头资源,严控规划港口岸线总规模,严控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保障规模化公用港区岸线需求,统筹安全绿色港口岸线需求,高质量修订港口规划,制定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建立定期评估和信用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
长江干线规划港口岸线占自然岸线的比例原则上西部地区各省市均不超过20%、中部地区各省市均不超过30%、东部地区各省市均不超过40%。
《征求意见稿》表明,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在严防非法砂石码头现象反弹的基础上,将联合推进长江砂石集散中心码头建设,这将对大大促进长江流域砂石水运和“水铁联运”规范发展,长江砂石运输将加快变革!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长江干线港口是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优化已有岸线使用效率,破解沿江港口岸线无序发展问题,提高长江干线港口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加快推进长江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促进沿江地区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牢固树立集约高效利用港口岸线理念,坚决防止非法码头现象反弹,坚持控总量、调存量、优增量、提效率,引领长江干线港口走上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道路,为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提供有力支撑。
二、严防非法码头现象反弹
(一)持续打击违法利用港口岸线行为。加大非法码头治理和整改力度,严防未批先建、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港口岸线现象反弹。未取得港口岸线许可或超出许可规模和范围建设的码头设施,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业主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决定书应纳入本级或上一级相关信用管理平台。岸线使用自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码头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岸线使用许可自动失效。严格控制拟分期实施项目的一次性申报港口岸线规模。对于长江干线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后出现新的违法利用岸线行为,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坚决查处、严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严格管理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应统筹利用已有码头设施,原则上不应设置临时性的码头或装卸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执行防汛等应急保障特殊任务确需设置临时性码头或装卸点的,应在工程完工前或任务完成后及时拆除,恢复自然状态,坚决杜绝“批临长用”现象。在清理规范现有的临时性砂石码头基础上,积极发展规范、安全、环保的砂石集散中心码头,统筹纳入港口总体规划,有效满足砂石水运需求,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优化已有港口岸线使用效率
(三)加强规范提升老码头使用效率。现有码头泊位等级和岸线利用效率偏低,或影响所在区域港口岸线整体高效利用的,要加快升级改造或退出。未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的老码头,属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建成投产的,如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无需补办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属2004年至2012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前建成投产的,如符合港口规划,可由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评估,按程序补办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四)整合闲置码头和公务码头资源。沿江省市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码头资源整合,完善退出机制,提高岸线使用效率。积极引导企业调整不适应市场需求的闲置码头功能,做好分类指导,长期经营不善的要推进资源重组,鼓励自身货源不足的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向社会开放服务。从严控制安全绿色发展需要之外的非生产性码头占用港口岸线,整合功能、合理布置各类公务码头。岸线使用人因企业破产等原因法人依法终止的,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岸线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
四、严格管控新增港口岸线
(五)严控规划港口岸线总规模。坚持有保有压、有增有减,保障集约高效的公用规模化港区和提升安全绿色发展水平设施建设的港口岸线需求,根据生态保护和城市发展需要调整、压缩或退出部分港口岸线。沿江各港在修编已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时,规划的港口岸线总规模只减不增,不得突破原规划规模。长江干线规划港口岸线占自然岸线的比例原则上西部地区各省市均不超过20%、中部地区各省市均不超过30%、东部地区各省市均不超过40%。
(六)严控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工矿企业应利用公用码头保障能源原材料和产品运输。从严控制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之外的新建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鼓励运输需求大的工矿企业与港口物流企业合资合作,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公用码头设施。
(七)严控危险化学品码头岸线。沿江省市要结合破解“化工围江”问题要求,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全面清查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码头和港口岸线利用情况,提出总量控制、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方案,建立危险化学品码头与化工园区联动发展机制。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配套、LNG等清洁能源发展、化工企业产能置换和搬迁需要、已有码头安全和环保技术改造外,从严控制沿江化工企业改扩建和新建自备化工码头岸线。新建危险化学品公用码头使用港口岸线,不符合产业政策、同港区同类码头能力富余的原则上依法不予批准。
五、保障集约绿色港口发展岸线
(八)保障规模化公用港区岸线需求。重点保障集装箱、大宗散货等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岸线需求,集中连片开发建设,提高岸线利用效率和港口现代化水平。加强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对具有铁水联运、水水中转及综合枢纽功能、仍有成片未开发岸线资源的公用港区或作业区,应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港口岸线、港区土地、疏港通道线位等布置,纳入所在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最严格的用途管控。
(九)统筹安全绿色港口岸线需求。优先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应急码头,船用LNG加注站和水上洗舱站码头等港口岸线需求,统筹纳入港口总体规划,促进港口安全绿色发展。符合《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等专项规划有关要求,但未纳入港口总体规划的项目,应加快办理港区、作业区总体规划调整,并加快项目审批。符合专项规划且选址在已规划危化品港口岸线的洗舱站码头以及选址在已规划支持保障系统或危化品港口岸线的LNG站加注码头项目,可直接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六、推进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
(十)高质量修订港口规划。沿江省市要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接最新的生态保护、国土空间、产业布局等规划,加快修订港口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港口功能定位,科学预测港口吞吐量,集中连片规划港口岸线,重点布置集装箱、大宗散货等规模化、专业化公用港区,做好重点港区集疏运布置规划。坚持港口绿色发展,做好与“三区三线”、负面清单和水利、城市、过江通道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十一)制定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沿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在2019年年底前研究制定本辖区内长江干线集装箱、煤炭、铁矿石、汽车滚装、件杂货等主要货类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对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规划和利用等实行精细化管理。
(十二)建立定期评估和信用管理制度。沿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综合利用现场巡查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港口岸线利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合水运五年规划和中期评估,每两至三年对本行政区划内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规划利用、使用效率、存在问题等进行系统评估并逐级上报。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强长江干线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结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港口企业岸线利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将失信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与政府监管部门、财税、金融等部门信息共享。
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部门分工和联动机制,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建立问责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港口岸线退出机制和有偿使用试点工作。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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