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盗采砂石损害环境资源改如何判罚
河道中滥采乱挖河砂,对河岸稳定、防洪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又带来很大负面的影响。对于非法采砂损坏自然资源改如何判罚,砂石菌为您做出解读。
徐某非法盗采砂石损害环境资源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与成都某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某河滩共同开发生态园项目。2017年5月,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徐某利用现场施工的便利,与程某签订工程合同,组织挖掘机进场挖掘砂石。2017年5—7月,徐某以45元/立方米的价格将所挖连砂石中的3万方销售给盛某,销售金额共计135万元。案发后,徐某委托他人对受损土地进行回填、恢复原貌,退回赃款2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追缴未退回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徐某及其辩护人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四川省高院、四川省检察院相关文件中“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金额为75万元以上”等规定,认定被告人非法开采的连砂石价值为135万元,属于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四川被称为“千水之省”,境内河流众多,矿产资源丰富。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非法开采、盗卖砂石,窃取国家自然资源,不仅破坏河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降低水源质量,严重的甚至还会造成堤岸崩塌、危及防洪安全等后果。对此,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安部门等一直坚持通过各项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案判决具有严厉打击犯罪和增强守法意识的双重效果。在严厉打击犯罪方面,本案被告人以开发生态项目为幌子,非法盗采、售卖河道砂石,盗取国家矿产资源、破坏水源生态环境的情节十分恶劣,本案判决不仅强化了相关行政处罚的惩治效果,还充分彰显了法院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在增强守法意识方面,本案判决准确运用法律规则和裁判方法,严格落实环境资源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强化了公众对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和后果的认识,增强了社会公众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意识,也对促进自然资源的有序开发、生态环境的常态保护和地方经济的绿色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来源:小培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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