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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按2∶8比例分享矿业权占用费——河北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发布日期:2019-04-0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中央与地方按2∶8比例分享矿业权占用费——河北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近期,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按2∶8比例分享。

实施意见提出,坚持落实矿山企业责任,督促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坚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兼顾矿产所在地利益,合理确定矿产资源收入在省、市、县(市、区)的分享比例。

实施意见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国家出让所有矿业权的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现行主要依据矿业权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按2∶8比例分享。

实施资源税改革。在矿产开采环节,按照清费立税的要求,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不再单独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

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现行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按照实施意见,矿产资源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地质调查与勘查、矿产储量动态监管、矿业权监管、矿山地质环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支出。不再执行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行业自律为主要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及矿产资源税缴纳情况、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情况、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落实等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设置违法“黑名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提出,将有力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来源: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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