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矿产权”和“矿资产”三者的关系?
“矿业权”、“矿产权”和“矿资产”三个术语,何以适从?
矿产权(mineral property),是矿业权人拥有的自然资源产权。在物权法中,指的是用益物权。在我国矿产资源管理语汇中,没有“矿产权”一词,有关矿产权的内容,被“矿业权(mining right)”代之。
一、矿业权与矿产权
矿业权(mining right)是各国矿法中法律操作的对象,例如申请、审批、授予、延期、转让、吊销等。
矿产权(mineral property),是符合物权法对产权表述的特定用语。所谓产权,指的是财产权,矿产资源是一种财产,国家具有主物权,矿业权人具有用益物权,即使用权。
矿产权一词的立意点是“产权”,因此我们应该把这三个字读成“矿——产权”,而不要读为“矿产——权”。两种读法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前者意为矿的产权,重在产权;后者意为矿产的权,重在矿产。
二、矿产权的构成
首先,矿产权是由底土、查明矿产资源和勘查资产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构成的一个概念。
(一)底土——矿产权的实物形式
底土就是一宗矿产权范围内的地下土地,是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空间范围,也是矿产资源产出的地方,异常、矿化、矿点、矿产资源量、矿产储量都是挂在这个底土身上的东西。
因此,底土是最直观可见的矿产权对象,无论是对探矿权而言,还是对采矿权而言,都是如此。
(二)查明矿产资源——矿产权的无形资产形式
查明矿产资源的具体内容是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属于无形资产性质。底土虽然是矿产权的实物对象,但底土只是一宗矿产权的代表,而不是矿业权人矿产财富的真正对象。
三、矿产权与矿资产
矿产权(mineral property)是一处矿业权所关联的各种资产的总称,如所占有的底土资源资产与矿产资源资产。底土资源资产就是矿业权人所占有的排他性底土资源范围;矿产资源资产就是底土中的查明矿产资源,包括异常矿化、勘查目标、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
矿资产(mineral assets)则是矿产权的具体化、个体化、可操作化对象。矿资产的市场实物形态是异常矿化、勘查目标、矿产资源量资产和矿产储量。所谓矿产权,就是这些矿资产之和,并强调其产权意义。
四、矿产权的市场交易
如前所述,矿产权是一个针对资源产权在市场交易环境下的词语。在矿业市场中出现交易行为,如上市、购买、出售、参股、抵押时,交易物的名称是矿产权。
一宗矿产权的基本信息包括:矿产权的位置与范围;矿产权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状况;矿产权的矿业权状况;矿产权临近区或同一矿带上的其他矿产权情况;矿产权包含的查明矿产资源,即异常矿化、勘查目标、资源量与储量资产;矿产权的地质条件与找矿前景;矿产权的勘查或开发程度;矿产权的开发利用条件。
为此,我们可以尝试规范一下矿业权、矿产权与矿资产的用语场合:
当我们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时候,或开展探矿采矿活动的时候,涉及的文件和交谈用语,应使用“矿业权”一词;
当我们按证监部门要求披露查明矿产资源信息,或在市场中进行矿产资源财产的转让、投资、贷款、价值评估的时候,涉及的文件和交谈用语,应使用“矿产权”一词;
当我们在对矿山企业的具体资产进行核算、报告、登记、清理、审计和披露的时候,涉及的文件和交谈用语,应使用“矿资产”一词。
来源:自然资源之声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