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调整砂石税收、矿业权收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
近日,河北省政府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规定:
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矿业权范围在省财政直管县的,中央、省、省财政直管县按40%、40%、20%的比例分享。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按2∶8比例分享。
实施资源税改革。在矿产开采环节,按照清费立税的要求,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不再单独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
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现行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推动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坚持落实矿山企业责任,督促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坚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兼顾矿产所在地利益,合理确定矿产资源收入在省、市、县的分享比例。
二、主要内容
(一)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国家出让所有矿业权的出让收益。
1.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方式,一次性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竞争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率不得低于出让收益基准率。
2.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出让金额为标的、出让收益金额高于一次性缴纳标准的,超出部分可以分期缴纳。
3.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矿业权范围在市辖区和非省财政直管县的,中央、省、设区的市按照40%、40%、20%的比例分享。设区的市与所辖区、非省财政直管县之间的分享比例由设区的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矿业权范围在定州、辛集市的,中央、省、市按40%、40%、20%的比例分享。
矿业权范围在省财政直管县的,中央、省、省财政直管县按40%、40%、20%的比例分享。
矿业权范围跨县(市、区)的,市、县分成的20%全部归设区的市;矿业权范围跨设区的市,地方分享的60%全部归省级。
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市、县之间的分享比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可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现行主要依据矿业权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按2∶8比例分享。
我省分享的80%全部归设区的市,定州、辛集市比照设区的市执行,省与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不参与分享。矿业权范围跨设区的市,地方分享的80%全部归省级。
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实施资源税改革。在矿产开采环节,按照清费立税的要求,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不再单独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
(四)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现行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另行制定。
三、配套政策
(一)矿产资源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地质调查与勘查、矿产储量动态监管、矿业权监管、矿山地质环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支出。
(二)不再执行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推动国有地勘单位加快转型,促进市场化运作,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不再执行。经国家或省级财政部门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家出资的企业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
(三)建立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行业自律为主要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及矿产资源税缴纳情况、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情况、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落实等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设置违法“黑名单”,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治理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扎实稳妥推进改革工作,确保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顺利实施。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加快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改革相关配套制度。省财政厅、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国家出台的政策,加快制定我省相关配套制度。
(三)建立动态调节机制。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标准,建立动态调节机制。
(四)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按照“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的原则,在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时予以明确,妥善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五)严格管理与监督。从严控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杜绝私挖乱采、无序开采,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导企业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到位。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加强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范腐败问题发生。
(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宣传,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