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七年六月五日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