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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缓批、限批砂石矿山项目

发布日期:2018-11-15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浙江:缓批、限批砂石矿山项目

 

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实施办法》,要求: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新增能耗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缓批限批。这意味着,浙江省将缓批限批砂石矿山项目。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浙江省境内建设的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数据中心项目(下统称高耗能行业项目)。本办法所称缓批限批,是指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或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区域,实行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暂停批准或者核准的措施。

二、实施范围

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数据中心等新增能耗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中单位工业增加能耗低于全省“十三五”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的项目除外。

三、实施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实施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措施:

(一)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

(二)未完成上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且增幅超过控制目标70%以上的;

(三)连续3个季度及以上在区域能源“双控”目标进度通报中能耗强度预警等级为红色的。

四、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解除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措施:

(一)完成上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

(二)完成上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且能源消费总量增幅不超过控制目标60%的;

(三)在区域能源“双控”目标进度通报中,季度能耗强度预警等级为绿色的,或者连续2个季度及以上能耗强度预警等级为黄色的。

五、缓批限批程序

(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及时分析、预警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双控”工作形势;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能源“双控”形势适时作出并实施对所属行政区域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的决定。

(二)实施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的区域已具备解除条件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请批准实施缓批限批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批准。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解除缓批限批措施的决定。

(三)已实施缓批限批的区域,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国家重点支持、涉及重大民生、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原因或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高耗能行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项目用能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后,经报请批准实施缓批限批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批准,可不纳入缓批限批范围。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0日起实施。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