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05 15:11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87号
【发布日期】2006-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就天然砂出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HS编码:2505100000、2505900000)。
二、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将另行规定,规定出台前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备 注 |
1 | 2505100000 | 硅砂及石英砂 | 2505编码项下商品统称各种天然砂,不论是否着色,但含金属砂除外 |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