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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7号

发布日期:2011-08-0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07-01-05 15:11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87号

【发布日期】2006-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就天然砂出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HS编码:2505100000、2505900000)。

二、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将另行规定,规定出台前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 注
1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505编码项下商品统称各种天然砂,不论是否着色,但含金属砂除外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