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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将受严惩——《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通过,大幅度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严格规范河道采砂

发布日期:2018-10-1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非法采砂将受严惩——《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通过,大幅度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严格规范河道采砂

近日,第十三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大幅度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严格规范河道采砂。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设定了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明确河道采砂许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

《条例》围绕当前采砂管理主要问题和难点,突出了几项内容: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河道采砂管理的属地责任。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要求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二是进一步确定了河道采砂总量控制制度。地方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以市县管理为主,实行规划和许可分级负责。并明确河道采砂许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河道采砂现场监管要求。增加了对非法采砂船舶(机具)、运砂船舶(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要求持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

五是加大了对非法采砂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设定了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航行资料的采(运)砂船舶(机具)在河道违法采砂的,予以没收。

下步,湖北省水利厅将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

湖北地处长江中游,河湖密布,除长江、汉江外,全省5公里以上河流4229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为长江流域之最。为规范河道采砂活动,2009年11月,湖北省政府出台《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河道采砂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规范。

据了解,2017年,湖北全省商品混凝土累计产量6696.1万立方米,以每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重2.4吨计,约合1.6亿多吨。按1吨C30商品混凝土需用砂近300公斤推算,仅商品混凝土行业,一年至少用砂4800多万吨。而湖北长江干流年开采总量不超过634万吨,河砂缺口巨大。砂价猛涨,甚至有价无市,使很多工程建设项目感到头疼。

河道采砂事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湖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于《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333号令)已实施多年,在立法效力、条款内容上已与当前河道采砂管理的严峻形势不相符。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相关精神,今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经过多次调研、修改、完善,先后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最终表决通过。《条例》在严格遵照上位法规定的同时,紧密结合当前水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大保护相关要求,积极吸收了相关省市立法经验和我省有益探索,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较强的操作性,是一部立法质量较高的法规。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弘弘:“因吹填造地、路基填筑等重点工程需要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对于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所产生的砂石,可以实行综合利用。”

依据水法和防洪法相关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禁采区,河道砂石开采单位不得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等,大幅度提升违法犯罪成本。

为了荆楚大地的绿水青山,湖北不断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天然林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长江生态修复,实施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此次表决通过的《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对领导干部实行天然林资产离任审计和天然林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述华:“建立天然林资源分布地理信息系统,组织对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对未落实应保尽保责任的,应当追责。建立跨省联防联护的协作机制,建立天然林保护的监督检查制度。”

《条例》还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违反规定者,除依法赔偿损失并罚款外,还将被责令补种毁坏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