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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九阶段控制大气

发布日期:2011-08-0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九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03〕7号

199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全市人民的支持下,本市组织实施了八个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使首都空气质量逐步得到改善。为全面实现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在2003年实施第九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

第九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继续以防治颗粒物污染为重点,采取更加坚决的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加强工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煤烟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与建设,深化本市东南郊、石景山等地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力争使市区空气质量2级和好于2级的天数达到60%。现将具体措施通告如下:

一、完善目标责任制,巩固治理成果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本通告提出的任务和目标,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想方设法,求实创新,不折不扣地坚决完成。

各区县政府要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辖区空气质量2级和好于2级的天数与全市同步增长。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巩固控制大气污染前八个阶段的治理成果,继续执行和落实各项要求,凡是出现反弹的要坚决纠正,凡是治理措施没有完全到位的要切实落实。

二、控制扬尘污染

(三)全市各类工地在施工前必须制订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采取各种扬尘控制措施,达到“绿色工地”的要求,即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硬质围挡,主要道路要硬化并保持清洁,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施工土方要覆盖,工地出口要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要将车轮和槽帮冲洗干净。

建筑工地的水泥、石灰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必须在库房内存放或严密遮盖。严禁凌空抛撒垃圾、渣土。

拆迁工地的垃圾、渣土要在房屋、设施拆除后3天内清运完毕。拆除工程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必须采取围挡、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市政工地(包括道路、管网等)要合理分段施工,减少土方开挖面积和存留时间,特别要严格采取围挡等措施,防止泥土流失到附近道路。

道路绿化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随时清运,不得在道路旁堆放;规划市区内市政、电信等工程完工后一周内要恢复原状。

城近郊区和各远郊区县城关镇地区,凡浇注混凝土量超过100立方米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市建委要组织有关单位在招投标中增加控制扬尘污染的标的内容和责任承诺,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造价。

(四)市建委和市国土房管局要继续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工地的管理。

城管监察部门要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进行现场执法监督,层层负责,分片管理,落实责任;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地,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责令其停工整顿。对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责令停工整顿的外地施工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取消其在京施工的资格,对本市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市市政管委要加强渣土消纳管理,对未设置围挡、车轮冲洗设施或施工现场出入口未硬化的工地,一律不予核发其渣土运输车辆的渣土消纳许可证。市市政管委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加大对车辆道路遗撒的查处力度,自今年5月1日起,未实行密闭运输的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五环路(含规划五环路)范围内行驶。

市市政管委要组织完善高碑店等污水处理厂的中水回用管网,增加取水量。市市政管委和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全市城市道路机扫面积,加强洒水压尘,道路冲刷面积至少要达到3000万平方米;制定沙尘天气扬尘污染控制预案,在出现沙尘天气后要立即组织冲刷和清扫。

三、控制煤烟型污染

(六)在今年10月底前,各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完成城近郊区1500台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工作。鼓励采用各类节能技术和措施。

各城区内14兆瓦以下的燃煤锅炉要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朝阳区、海淀区和丰台区四环路以内区域以及石景山区古城地区的14兆瓦以下的燃煤锅炉,要力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远郊区县卫星城镇小于0.7兆瓦的燃煤锅炉要积极改用清洁能源。

在城市热网或燃气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一律不得新建燃煤锅炉。鼓励将有条件的14兆瓦以上(含14兆瓦)的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同时可并入城市热网。全市现有燃煤锅炉要安装有效的脱硫、除尘设施,保证达标排放。

市财政局要尽快下达补助资金,市市政管委要组织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经委要协调北京供电公司等单位,保证清洁能源的供应。

(七)在今年11月底前,东城区和西城区政府要分别组织完成东四三条至八条、西四北一条至八条的平房改用电采暖示范工程。旧城区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力争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采暖,市规划委要据此完成采暖规划,市经委要组织供电部门完成配套外线建设任务,各有关区政府要制订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经委要加强对煤炭经营单位的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煤及煤制品质量的检查,市工商局要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城管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流动售煤摊贩,保证锅炉和平房采暖燃煤符合《低硫优质煤及制品标准》。

四、控制机动车污染

(八)自今年起,在京销售的轻型车和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不得出售,不予上牌照。

(九)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完善机动车检测场管理体制,组织建成140条简易工况检测线,陆续对在用轻型车、重型车、农用车和摩托车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自今年8月1日起全面执行;同时,要建成尾气检测在线监控系统。市交通委要组织汽车维修企业,加强对不达标车辆的维修。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加强对延缓报废车辆及上路行驶的农用车污染排放的管理,市农业局要加强对拖拉机和农用机械污染排放的管理。

(十)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环保局要制定高排放载客汽车限行措施并组织实施,自今年4月份开始陆续限制高排放车辆在二环路(含主辅路)范围内行驶,自2004年起限制其在三环路范围内行驶。

(十一)在今年年底前,市公交总公司要将主要在三环路内行驶的660辆老旧公交柴油车,置换为符合绿色环保标志要求的车辆。市科委、市环保局和市公交总公司要组织开展电动汽车运行示范。

(十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环保局共同组成的北京市控制机动车污染联合执法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加大路检力度,重点加强对无环保标志的车辆及夜间重型货车尾气排放的检查。凡违反规定和超标行驶的车辆,要依法予以处罚,滞留其牌照,责令限期治理,力保不达标车辆不上路行驶。

(十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局要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油品的违法行为。积极推广和鼓励使用含硫量分别在0.02%和0.035%以下的低硫汽油和低硫柴油。

在今年8月底前,市环保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制定《油库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五、控制工业污染

(十四)市经委要按照改善首都环境质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制订2003年至2007年的工业污染控制规划,分年度确定具体任务及进度。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尽快制定经济政策,鼓励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搬迁。

(十五)市经委要组织协调市区电力及其它工业企业落实年内削减工业用煤100万吨的任务。

(十六)在今年年底前,北京琉璃河水泥厂和北京东方化工厂的额定小时蒸发量65吨自备发电锅炉、燕化公司的额定小时蒸发量220吨水煤浆发电锅炉要完成烟气脱硫工程。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号至3号机组、京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6号至7号机组和华能北京热电厂1号至4号机组,要力争在2004年完成烟气脱硫工程。

(十七)首钢总公司自今年起要按600万吨钢产量组织生产,在今年年底前关停第二耐火材料厂的2座250立方米白灰窑以及特钢公司的15台煤气发生炉;要加快料厂整体改造、厂区道路和裸露地面综合整治等工程建设,减少各种无组织排放。同时,要启动首钢电力厂额定小时蒸发量220吨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十八)市经委要组织市区20家有污染的企业在今年年底前实现搬迁或停产,其中北京玻璃仪器厂、北京染料厂、北京啤酒朝日有限公司在今年10月底前实现原址停产。位于本市东南郊的化工企业要做好搬迁的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在2004年实现搬迁或停产。

在今年年底前,北京焦化厂的1台额定小时蒸发量35吨煤粉发电锅炉、正东电子集团的油制气生产设施和2台额定小时蒸发量28吨煤粉发电锅炉,以及全市所有机立窑水泥生产线和房山区的20个石灰粉厂要实现关停。

(十九)全市各工业企业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对各类炉窑、工艺过程和无组织排放的管理,做到“排放不超标、‘三堆’不露天、工地不扬尘、不达标车辆不上路”。

(二十)在今年年底前,各区县政府要督促辖区内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完成油烟污染治理任务。

六、加强区域生态建设

(二十一)市园林局要组织新增城市绿化面积500公顷。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要组织新增城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化面积1000公顷,启动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基本完成“五河十路”绿色通道建设工程任务;加快京津周围防沙治沙工程建设,在五大风沙危害区营造固沙片林2667公顷,实施“封沙育草、播草盖沙”工程3333公顷;加强山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营造水源保护林、水土保持林6667公顷;完成退耕还林1?±2万公顷。

(二十二)市农委和市农业局要继续组织对季节性裸露农田的治理,基本实现秋收作物留茬免耕;全年推广保护性耕作面积3.33万公顷,其中春季推广1万公顷,对近郊区粮食作物全面实行保护性耕作。

(二十三)自今年5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市农委、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关停辖区粘土实心砖厂的工作。暂时保留的非粘土实心砖厂,要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

在今年5月底前,关闭本市范围内所有砂石场,并拆除生产设备。市水利局负责关停全市河道内的砂石场,各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关停辖区河道外的砂石场。砂石场关停后,要做好砂石场及周边环境的生态恢复工作。

七、加强重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

(二十四)本市东南郊和石景山地区(包括丰台区、门头沟区部分地区)的大气污染对当地及市区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在这两个地区内,除完成上述各项有关任务外,各有关区县政府还要大力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通过硬化和修缮道路、加强绿化、减少裸露地面、清理垃圾渣土、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状况。市水利局要对永定河麻峪漫水桥至京原路漫水桥段的河道实施封河育草,对河堤进行整治。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城镇和重点地区的环境综合整治,清理脏乱区域,减少各类污染源的排放。

八、完善管理保障机制,鼓励公众参与

(二十五)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市政协汇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配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对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二十六)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协调第九阶段控制大气污染各项措施的实施,要定期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空气质量状况,向社会公布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度、计划、措施、存在问题和所需技术经济支持等方面的信息,并提高对各类污染源的监控能力。

市科委要继续加强对大气污染控制科研项目的支持,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

宣传部门要组织各新闻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成果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首都精神文明办和各区县政府要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中,加快绿色社区建设速度,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

(二十七)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完成任务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并按照《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