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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限产50%——《临汾市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

发布日期:2018-08-3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砂石限产50%——《临汾市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

日前,山西省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临汾市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称,为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扭转在全国重点区域排名靠后的不利局面,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按照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要求,参照省内外差异化生产管控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采石场限制50%生产,按时段轮流停产。这意味着,砂石企业限产50%。

具体内容:

管控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18年“秋冬防”期开始止(暂定9月1日~10月10日期间)。

差异化管控措施分为两个时段:

第一轮停产时间暂定为9月1日~9月20日,管控区域为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等。

第二轮停产时间暂定为9月21日~10月10日,管理区域为曲沃县 、侯马市、霍州等。

重点工业企业限产比例:

以企业上半年平均生产负荷为基数来确定,限产后生产负荷不得超过上半年平均生产负荷;

独立企业和单条生产线企业,限产比例以停产时间计;

对通过环保部门72小时连续执法监测,确认可以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减排绩效突出、环境诚信的行业标杆示范企业,适度降低限产比例,不搞“一刀切”。

《临汾市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原文如下:

临汾市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

为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扭转在全国重点区域排名靠后的不利局面,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按照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要求,参照省内外差异化生产管控成功经验和做法,现制定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

一、管控思路

以企业依法达标排放为前提,以全市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贡献为依据,充分考虑全市现阶段主要管控污染因子、不同地域工业企业污染排放浓度贡献和同行业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相关县(市、区)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突出减排对空气质量的改善作用。并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减排情况,适时对管控方案进行调整。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力争实现全市SO2、PM2.5和O3平均浓度同比下降、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于去年的目标。

三、管控时间和范围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18年“秋冬防”期开始止,对临汾盆地平川区域(尧都区、侯马、霍州、襄汾、洪洞、曲沃、翼城,临汾开发区、侯马开发区)相关企业实施差异化生产管控,其中尧都、襄汾、洪洞等三个区县为重中之重。“秋冬防”期间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将结合现阶段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实施情况制定落实。

四、差异化生产管控要求

(一)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涉气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全面开展排污超标违法企业摸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气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法、严格监督性监测、强化在线监控、强化督查巡查,发现超标企业,立即高限处罚、按日计罚,立即责令停产整治,直至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重点工业企业有序实施停限产管控

1.钢铁企业(含高炉铸造一体企业):按高炉生产能力限产50%,按时段轮流停产。尧都区、襄汾县钢铁企业第一轮停产;曲沃、侯马、翼城钢铁企业第二轮停产。钢焦联合体配套焦化按焦化企业限产要求落实。

2.焦化企业:尧都、襄汾、洪洞等三个区县焦化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其他县市焦化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限产70%,以停产焦炉孔数计。

3.电力生产企业(含自备电厂):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电力生产企业实施停产;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但未完成煤场全封闭施工的电力生产企业须在今年秋冬季前完成煤场全封闭改造,限期未完成的,秋冬季期间实施错峰停产。

4.铸造企业:冲天炉一律停产;电炉限产50%,按时段轮流停产。襄汾、尧都区、侯马、翼城和洪洞(临汾开发区甘亭园区)五个县市区37户铸造企业,在严格落实《临汾市铸造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严格落实停产减排要求。

5.有色企业:有色金属企业限产50%,按停产时间计。

6.建材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或治理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水泥企业(含粉磨站)限产50%,按时段轮流停产;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一律停产;制砖企业、沥青搅拌企业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砖瓦窑、矿物棉冲天炉及固化炉、石灰窑未安装在线监控且联网的停产整治;其余矿物棉企业、石膏及石膏板企业、采石场、石灰窑均限制50%生产,按时段轮流停产;商砼搅拌站实施末位停产(根据市县环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排名,分县市区按末位或后两位实施停产)。

7.化工企业:限产50%,按停产时间计。已使用天然气的化工企业,管控VOCs排放工序,每日9时至18时实施停产。

8.洗煤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等治理任务或治理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

9.煤焦发运站:未完成整治之前,不得进行煤焦等散状物料发运工作。

10.涉及VOCs行业:所有汽修、家具制造、工业涂装、喷漆、包装印刷等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每日9时至18时实施停产。

目前停产的钢铁(含铁铸一体)、焦化、电力(含已停产机组)、铸造、有色、水泥、化工、制砖等重点工业企业,在“差异化错峰生产管控”期间,不得“复产”。

重点工业企业限产比例,以企业上半年平均生产负荷为基数来确定,限产后生产负荷不得超过上半年平均生产负荷。独立企业和单条生产线企业,限产比例以停产时间计。对通过环保部门72小时连续执法监测,确认可以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减排绩效突出、环境诚信的行业标杆示范企业,适度降低限产比例,不搞“一刀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临汾市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市经信委牵头“规上”企业停产减排;市中小局牵头“散乱污”企业整治,以及职责未明确主管部门的“规下”企业停产减排;市交通局牵头汽修行业停业限排;市煤炭局牵头煤焦发运站、洗煤厂停产减排;市国土局牵头石料厂等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减排;市住建局牵头水泥粉磨站停产减排;市文化局牵头包装印刷行业VOC排放源管控。确保组织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相关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措施的落实,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一企一策”操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差异化生产管控措施安排到位,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加快编制差异化生产管控措施操作方案,明确停产生产线、工序或工艺环节、设备。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将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督查组,不定期对相关县、市、区差异化生产管控企业进行督查,对发现未落实差异化生产管控要求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

(三)实施三监联动。相关县(市、区)要对差异化生产管控期间正常生产的企业,组织环境监察、在线监控、执法监测“三监联动”72小时连续执法、不间断监督性监测,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监督员,以及媒体记者全程参与、监督执法,确保差异化生产管控期间正常生产的企业,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四)严格追责问责。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将参照《山西省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严格实施问责。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