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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9月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8-07-1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建筑垃圾统一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处置——《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9月起施行

 

日前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企业或个人如果违规处置将受处罚。《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明确,海口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个人和未经核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办法》要求,在建筑垃圾的排放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的,应当征得海口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装修或者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无主建筑垃圾,由垃圾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上报各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海口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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