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秦岭非法采石、采砂——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
近日,陕西省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以生态环境部卫星遥感监测并经陕西省核实的175个问题采石(矿)点位为重点,对秦岭区域矿山企业,特别是新(扩、改)建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开采许可、林地使用等行政审批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矿山企业违规审批、非法开采,超产能、超范围开采,禁采区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秦岭区域矿山开采企业(采矿、采石)矿权退出工作,制定2018—2020年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形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问题清单,并督导整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8〕29号
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8日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以中央和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发现问题中涉及秦岭生态环保问题整改为重点,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推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面。
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的8个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为重点,积极推进问题整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二)“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方面。
主要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功能区范围和区划划定审批、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态旅游项目开展等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项目、生产设施、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规情况;实验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其他审批手续情况。禁止开发区内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情况,限制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对生态功能造成影响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并督导整改,问题清单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方面。
以2018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涉及秦岭环境问题为重点,主要对河流型、湖库型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开展排查整改,重点检查保护区划定报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旅游服务项目及生产设施等情况,保护工作符合《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情况。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级保护区环境问题的整改;2019年年底前,完成县级保护区环境问题的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并督导整改,问题清单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上工作结合2018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开展。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四)采矿、采石、采砂破坏生态问题清理整治方面。
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以生态环境部卫星遥感监测并经我省核实的175个问题采石(矿)点位为重点,对秦岭区域矿山企业,特别是新(扩、改)建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开采许可、林地使用等行政审批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矿山企业违规审批、非法开采,超产能、超范围开采,禁采区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秦岭区域矿山开采企业(采矿、采石)矿权退出工作,制定2018—2020年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形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问题清单,并督导整改。
省水利厅负责秦岭区域河道采砂环境整治工作,制定2018—2020年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形成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清单,并督导整改。
(五)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方面。
以2016年我省开展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为基础,对秦岭区域小水电企业、旅游开发、房地产开发等进行全面排查,核查项目建设合法合规情况、清理整治工作按期完成情况。
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秦岭区域小水电企业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形成问题清单向社会公布,制定2018—2020年分类分步整治方案,并督导整改。
省农业厅负责农业污染源、农业机械等移动源(不包含水产养殖业)的排查整治工作,形成问题清单向社会公布,并督导整改。
省公安厅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负责行政部门移交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并配合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三、方法步骤
按照县(市、区)排查、市级开展执法检查、省级部门联合开展督查检查的方式分步进行。
(一)市级执法检查阶段(5-6月)。
各市建立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在组织县(市、区)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向各县(市、区)派驻执法检查组,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形成问题清单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各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于5月2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核查表电子版,整改工作方案、排查情况统计表纸质及电子版于6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二)省级联合督查检查阶段(7月)。
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抽调厅级领导带队,组成专项督查组,赴各市督查专项行动是否扎实有效、排查摸底是否全面彻底、上报问题清单是否准确真实、执法查处问责是否严肃到位、整改责任是否得到落实、违法行为是否有效遏制等。对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将及时移交各市进行问责。
(三)整改阶段(8-10月)。
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各市要建立整改工作台账,逐一整改销号。10月底前,各市将专项行动及整改工作情况报省政府,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精心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专项行动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统筹协调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将问题清单和单项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各市、省级各有关部门确定1名专项行动联系人,于5月21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二)夯实工作职责。严格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要逐区域、逐问题明确责任主体、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工作不力、核查上报问题不实的地方,省环境保护厅要约谈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三)强化督查督办。各市、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边查边改,对环境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要做好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征集问题线索,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公开曝光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接受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