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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2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政府奖励合法采砂!每处最高奖10万元!这是为何?

近日,福建尤溪县发布《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奖励合法采砂!每处最高奖10万元!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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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经实地勘测,充分论证,尤溪县确定2018年河道采砂点为坂面镇云路坑采砂点等10个点。

凡是未列入2018年度审批的采砂场采砂制砂设施设备一律拆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县河长办、水利局、国土局、交通局、环保局、公安局、流域环境整治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采砂业主拆除并恢复河道生态原状。

采砂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采砂制砂设施及设备,并经所在乡镇和县河长办验收通过的采砂点,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2017年度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点奖励标准:(1)有审批使用采砂船采砂的,每处奖励10万元(违法使用船采的不列入此类奖励);(2)没有审批使用采砂船采砂的,但其堆砂场建有加工砂子石子设备的或者铁架仓储设施的,每处采砂点奖励7万元;(3)手工吸砂泵吸砂的,每处奖励0.2万元。

2、2016年前经审批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点奖励标准:(1)有审批使用船采的,每处奖励3万元;(2)有审批使用船采的但采砂船已处置或人工采砂的,每处奖励2.1万元。

从未审批办理过采砂许可证的采砂场不予奖励,由所在地乡镇组织拆除。

凡在2018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的采砂点,按上述标准全额奖励;在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自行拆除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奖励;对超过2018年6月30日应拆除仍未拆除的采砂场不予奖励,并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依法强制拆除。

10处采砂点名单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采砂行为,确保河道行洪与河道安全,加强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开展涉砂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79号)、《三明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水综〔2018〕133号)精神,依据《尤溪县河道采砂规划》(规划期:2015—2018年)和《闽江水口库区采砂规划》(规划期:2016—2020年)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采砂点

根据《尤溪县河道采砂规划》(规划期:2015—2018年)和《闽江水口库区采砂规划》(规划期:2016—2020年)和《三明市河长制办公室三明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水综〔2018〕133号)要求,经实地勘测,充分论证,确定坂面镇云路坑采砂点等10个点为尤溪县2018年河道采砂点。

二、开展专项整治

凡是未列入2018年度审批的采砂场采砂制砂设施设备一律拆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县河长办、水利局、国土局、交通局、环保局、公安局、流域环境整治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采砂业主拆除并恢复河道生态原状。

采砂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采砂制砂设施及设备,并经所在乡镇和县河长办验收通过的采砂点,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2017年度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点奖励标准:(1)有审批使用采砂船采砂的,每处奖励10万元(违法使用船采的不列入此类奖励);(2)没有审批使用采砂船采砂的,但其堆砂场建有加工砂子石子设备的或者铁架仓储设施的,每处采砂点奖励7万元;(3)手工吸砂泵吸砂的,每处奖励0.2万元。

2.2016年前经审批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点奖励标准:(1)有审批使用船采的,每处奖励3万元;(2)有审批使用船采的但采砂船已处置或人工采砂的,每处奖励2.1万元。

从未审批办理过采砂许可证的采砂场不予奖励,由所在地乡镇组织拆除。

凡在2018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的采砂点,按上述标准全额奖励;在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自行拆除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奖励;对超过2018年6月30日应拆除仍未拆除的采砂场不予奖励,并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依法强制拆除。

三、公开拍卖规划区河道采砂权

2018年度全县规划设置的10个采砂点,开采期限为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31日。采取委托有资质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起拍价为:年控采方量×10元/立方米,价高者中标,拍卖所得款统一上缴县财政。2019年全县河道采砂规划将进行新一轮规划调整,调整后按新的规划执行。

四、强化采砂许可审查审批

县水利局要按照《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新一轮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并报市水利局备案。若因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或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要求取消的,业主必须无偿停产退出采砂并恢复河道原状。

五、严格规范采砂作业

获得开采权的采砂业主要按照“五定”(定开采范围、定作业方式、定作业时间、定尾渣清理、定安全责任)要求,认真做好采砂作业。一要严格控制采砂量。执行来砂量和可采量平衡的原则,严禁超量开采,对已达到许可的砂石开采控制量的可采区,必须无条件中止采砂作业;对影响堤岸或行洪安全,不适宜继续采砂的可采区,必须无条件中止采砂作业。二要规范作业管理。有序开采河道砂石,实行挂牌作业,河道采砂业主应在采砂河段和堆砂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示牌。建立采砂船作业管理台账,在交通要道、可采区设立醒目标志。采砂业主应加强环境保护,生产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内,必须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河道内。各采砂点和砂石堆放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县河长办综合指挥平台联网。三要强化安全生产。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业主落实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各乡镇要建立监督机制,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强化巡查监管。采砂业主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防汛、防台风、暴雨警报期间,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停止作业,确保船只锚固、安全渡汛。

六、强化行政监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确保砂石资源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开采;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闽政文〔2007〕316号)要求,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河道采砂日常监管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完善河道采砂协调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突出问题,严防已拆除采砂点死灰复燃,切实提高河道安全保障水平。县公安部门、县河长办、流域环境整治综合执法大队要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采砂保持高压态势,全力遏制涉砂违法活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作业和越界、超量等违法开采行为。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