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一系列严格山石开采规划管控、严格采矿权准入的措施即将实施。
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态文明建设对资源开发提出新的要求,迫切要求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努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山石资源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山石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
根据部署,山东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管理,山石资源开发要落实禁采区退出、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政策,持续优化矿业开发布局,着力打造规模适宜、绿色发展、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集约高效的大型矿业企业。按照减少布点、控制总量的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矿山数量和年度开采总量。各地新上普通建筑石材(主要用作砂石骨料)矿山原则上要设在集中开采区内。
山东严格采矿权准入,并明确规定,全省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料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其他用途的山石资源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现有的普通建筑石材开采矿山,生产规模不足10万吨/年或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关停;
生产规模10万吨/年(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以上,且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可组织生产。
对专门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供应普通建筑石材的采矿权,或由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的采矿权,可按协议方式出让,但所开采出的矿产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场或有偿转让。
新设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已有的山石资源开采矿山2020年底前要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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