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确定24个采矿权为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试点,对矿山开采后形成的土地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高效利用。
通知要求,试点项目采矿权人要按照“快开矿、早出地”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爆破、开采、运输等各项作业流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试点项目实施进度,争取早日出地。
试点矿种:露天开采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露天开采的普通建筑用石材、饰面用石材及氧化钙含量在45%以下的石灰石可参照开展)。
试点对象:开采完毕后能产生建设用地,并有明确矿地利用方向的已设或拟设采矿权。
通知明确,根据采矿权终了后的最终土地利用方式,确定最终边坡不需要治理的,以及矿地不需要进行土地复垦的,采矿权人可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暨土地复垦方案,不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如矿地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仍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缴存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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