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冈市发布《关于加强黄冈市黄砂经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未来黄冈市黄砂开采或将统一价格、统一票据、统一规划、统一稽查!
征求意见稿原文
为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黄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环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及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黄砂资源的原则。黄砂经营管理实行“五统一联”模式:即“统一规划、统一布点、统一票据、统一价格、统一稽查、联合执法”,达到依法、规范、有序开发利用黄砂资源的目的。
二、加强黄砂经营管理
(一)黄砂经营管理包括:规划、许可、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
(二)“五统一联”是指:
1、统一规划: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2、统一布点: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结合本地市场需求统一布置采砂站(点)。
3、统一票据:全市统一印制黄砂销售专用票据。
4、统一价格:全市黄砂销售实行统一定价。
5、统一稽查:对黄砂运输车辆进行统一稽查。
6、联合执法:由相关部门组建专班对黄砂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打击。
(三)全过程控制:
1、规划管理。市管河道及水库(倒水、举水、巴水干流河道,浠水河下游、蕲水河下游干流河道及白莲河水库)的采砂规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他中小河流的采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及本地实际用砂需求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可采区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许可管理。河道采砂许可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采砂许可权限进行分级许可。
3、生产管理。各采砂站(点)必须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
各许可站(点)必须安装地磅,并在砂站(点)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信号接入各县(市、区)现场监管单位的监控平台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
现场监管单位应与开采业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各砂站(点)在汛期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禁采通告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并平整河道砂丘及弃料。
采砂船舶及机具按照海事部门认可的锚固方案,在指定地点锚固或撤离河道。
4、运输管理。黄砂运输车辆应取得黄砂销售专用票据,并接受统一稽查。各部门对黄砂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职能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5、销售管理。黄砂属国有资源,实行政府统一销售。
由市物价局核定开采成本、税费、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润后确定年度统一销售价格。
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全市黄砂销售专用票据。黄砂销售专用票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根据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许可的总量,随河道采砂许可证一同发放。
6、收益管理。黄砂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分配方案。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黄砂经营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县(市、区)境内黄砂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政府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利、交通、国土、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为成员的黄砂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组建联合执法专班,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专班,明确专班人员,保障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执法专班要加强对非法采砂的打击,做好公路黄砂运输的稽查,切实维护正常黄砂经营秩序。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统一稽查行动,依法打击黄砂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水利部门负责核查黄砂运输车辆的黄砂销售专用票据。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治超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国土部门负责对侵占农田、耕地、荒山等非法黄砂囤积点进行全面取缔和打击。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黄砂经营管理的日常监管和执法等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追责问责。对在黄砂经营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执行决定不坚决,失职渎职,推诿扯皮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中共黄冈市纪委、黄冈市监察局关于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通知》(黄纪发〔2007〕3号)等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4日,行业同仁可点击以下链接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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