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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日期:2013-09-19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六部委近日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提出,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为了实现目标,《细则》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这些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不再审批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临近京津冀的地区)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不再审批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现有的逐步向外转移。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太原、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12个城市建设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此外,《细则》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细则》还明确规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其中,天津市到2017年年底,钢铁产能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河北省到2017年年底,钢铁产能压缩淘汰6000万吨以上;山西省到2017年底,淘汰钢铁落后产能670万吨;山东省到2015年底,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钢铁产能压缩1000万吨以上,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

编辑: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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