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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公示 砂石税率1-10元/方或售价的1-5%

发布日期:2017-11-2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财政部网站20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

资源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矿产品和盐。

其中,砂石既可实行从量计证,也可从价计征。砂石(天然砂、卵石、机制砂石)资源税税率:

从价计征:1%-5%,或者

从量计证:1元-10元/立方米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其中:

衰竭期矿山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

数据显示,从1994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7972亿元,年均增长14.8%,其中2016年征收资源税951亿元。总的来看,资源税制度已比较规范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拓展阅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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