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对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实施意见要求,其中规定,除机制砂和符合条件的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可新设采矿权外,原则上不再新设立其他采矿权。
福建省国土厅要求:
源头管控矿业权新设延续。除机制砂和符合条件的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可新设采矿权外,原则上不再新设立其他采矿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许可证到期原则上不得延续,确需为设区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建设新设采矿权的,必须“退一进一”,且采矿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建矿山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须按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编制“三合一”方案,并在矿山筹建过程中同步建设,在正式投产时必须符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方式。采矿权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出让,不得设定任何限制性条件;必须通过“福建省矿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否则在审批采矿许可证配号环节不予审核通过。
推荐申报先进实用技术。积极组织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荐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申报,争取符合条件的技术入选《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
推广利用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矿山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升级改造,提高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矿山企业对废石、矸石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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