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法认定“非法采砂”入刑后,对于执法者与采砂当事人来说,砂产品价值如何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如何鉴定,成为了区分罪与非罪,罚和非罚的重要界限。
针对此问题,江苏省水利厅日前公布了《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详细规定了申请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省水利厅组织鉴定的程序、方法等。
《办法》规定,砂产品价值为不同材质砂产品量(吨)乘以砂产品市场价格之和,包括粗砂、中砂、细砂、粉砂。
能够确定非法采砂的运输设备的,根据运输设备数量、运输频次及实际载重量进行计算;
将砂产品作为填(堆)方的,根据吹填区测量计算;
根据地形测量对比分析计算;
其他具有法定依据的计算;
对于不同材质的砂产品应当分别计量。
其中,砂产品价格按照价格认证机构提供的市场价格确定。砂产品量由申请单位提供。申请单位难以提供的,江苏省水利厅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测量和计算。
对于进行河道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鉴定,情况复杂的,江苏省水利厅可以直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论证。受委托的单位应当独立开展测量或者论证工作,并对其提交的成果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该《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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