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国土厅在回复绍兴、丽水、衢州三市针对工程建设用建筑石料矿设置采矿权问题时表示,工程建设用建筑骨料采矿权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获得采矿权,并办理采矿许可证。
由于形势变化,浙江省国土厅日前起草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采矿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决定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自用的建筑用砂、石无需申请采矿许可证:
一、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因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开挖隧道,或者在工程建设项目已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采挖施工,将开采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不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的,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建设单位对自用后的剩余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品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依法处置,或者依照相关规定和当地政府的具体要求予以填埋或者堆放,不得流入市场、转送或者违法填埋、堆放。
二、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外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配套专供交通、能源、港口、滩涂围垦等建设项目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程性采矿权出让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12〕418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中有关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采矿权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内容正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9月14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
联系人:梁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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