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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如何界定小型露天采石矿和安全生产距离?

发布日期:2017-08-1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日前,河南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露天矿山及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问题请示了河南省安监局,河南省安监局回复如下:

一、小型露天采石场和露天矿山界定

本文所指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是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规定,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不含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本文所指的露天矿山是指除小型露天采石场之外的其它露天采矿作业单位。

二、爆破作业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相邻采石场之间最小距离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31号)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适用的对象都是小型露天采石场”。

根据《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安全间距执行问题的回复意见》(监管一司函):“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应自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界向外测量”。

因此,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界)之间最小距离应大于300米。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周边300米内不得存在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

露天矿山与小型露天采石场相邻时,露天矿山设计开采范围边界与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边界之间最小距离应大于300米。

新建、扩建(2017年7月5日后受理的新办采矿许可证或延期采矿许可证扩大采矿范围、规模)的爆破作业建筑用石料露天矿山,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发展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安委〔2017〕9号)规定,相邻矿山矿界之间、矿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及重要建(构)筑物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大于300米。已由有关部门按原规定受理、审批的新建、扩建建筑用石料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三、爆破作业的露天矿山安全距离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1〕218号):“其他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无论采用何种采矿作业方式,都应当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因此,采用爆破方式开采的其他露天矿山安全距离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13.6“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的规定。

相邻露天矿山设计开采范围之间、露天矿山设计开采范围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矿山企业可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划定开采范围,确保露天矿山设计开采范围与相邻露天矿山设计开采范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四、非爆破作业的露天矿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场边坡保护距离

按照相关规定,非爆破作业的露天矿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开采范围边界之间、非爆破作业的露天矿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开采范围边界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之间的边坡保护距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设计确定。其中,非爆破露天开采铝土矿山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6.0.6条:“当开采深度小于200米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最大开采深度;当开采深度大于200米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00米”进行设计确定。安全监管部门为该类矿山批复安全设施设计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注明作业方式为非爆破作业。

五、关于持证小型露天采石场和露天矿山的变更问题

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和露天矿山,如开采范围、设计规模、开拓运输系统、开采工艺、排土场、周边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改扩建矿山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