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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矿每平方米1.4元

发布日期:2017-08-1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日前,记者从甘肃省发改委获悉,按照国家降费减负的工作要求和相关通知精神,甘肃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通知,对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自8月10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为: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7元计征。

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征收。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完 >